流动人口超生将按户籍地标准征社会抚养费
李天际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送审稿指出,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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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还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强迫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对于目前很多地区出现的强令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侵权行为,此次送审稿明确规定,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若有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在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时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新华社报道,送审稿明确提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可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送审稿规定,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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