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丢失、被盗(抢)和滥用 公安部、最高法等七部门下发通知加强管理
下月底前警方彻查公务枪
配枪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本报讯 (记者王媛媛)7月31日前,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对配备、保管、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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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布,为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支案(事)件的发生,公安部近日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7月31日前,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配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公务用枪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各配枪部门是枪支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把每一支枪、每一发子弹的安全责任与各环节的每一个管理责任人捆绑起来。
对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哪些人员配备公务用枪
1.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等部门的警察;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狱政、狱侦等部门警察;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
2.检察官:主要是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3.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包括军工系统,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及经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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