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8日电 台湾名律师陈长文登记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税捐稽征处错依营业用课税,冤枉多缴房屋税达十五年,陈发现后,税捐处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额;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据税捐稽征法等规定,判决陈长文败诉。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长文曾是前十名的优良纳税人,但为了本件仅新台币十六万九千多元的退税官司,他卯足全力亲上火线,诉愿时准备了投影设备说明,诉讼时更亲自出庭。
陈长文说,他不懂,“政府做错事,为什么不能主动认错退款。”对法院判他败诉,他非常失望,表示将提起上诉,必要时会声请“释宪”。
陈长文从1986年起居住台北市富锦街现址,从来没有供作营业使用。但台北税捐处以陈住处于1991年7月起设有“裴康顿眼镜公司”为由,从1992年起将自用住宅百分之一点二的房屋税率,调整为营业使用课征百分之三房屋税率,这一错就15年。
直到去年,陈长文才发觉有误。他上“经济部”网站,查不到裴康顿眼镜公司资料,确定税捐处出错,五月间申请更正,要求税捐处退还15年来他多缴的税款。
台北市税捐处长谢松芳为此向陈长文致歉,但表示“财政部”06年已函释,对课征错误的溢课税款,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只能退还最近五年的税款。
陈长文十分不服,他认为,依相关规定,税捐机关知道自己违法多收税款,除非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无信赖保护必要等情形否则应依职权撤销,不能要人民承担税捐处的错误;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裁量司法机关应加以审查。
陈长文也主张,税捐稽征法规定,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有溢缴税款的案件,和本案不同,请求权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开过两次庭后,判决陈长文败诉。法官依过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决议,认为陈长文的情形属“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以外的其它原因,只有五年时效。
法官判决认为,一般人没有请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处分的权利。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