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双方确定共同开发区块,将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同时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视频: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中日就东海问题磋商回顾:
第一轮:2004年10月 北京
·中日磋商东海问题 同意继续对话解决纠纷
第二轮:2005年5月30日至31日 北京
·中日双方认为应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东海问题
·孔泉就中日第二轮东海磋商等问题答记者问
第三轮: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 东京
·日在东海问题磋商中接受了中方共同开发原则
·中日两国今日将举行第三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四轮:2006年3月6日至7日 北京
·中日第四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京举行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结束 着重谈共同开发等问题
第五轮:2006年5月18日 东京
·中日第五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第六轮:2006年7月8日 北京
·中日开始第六轮东海问题磋商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就建海上热线达原则共识
第七轮:2007年3月29日 东京
·中日第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第八轮:2007年5月25日 北京
·中日举行第八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九轮:2007年6月26日 东京
·中日举行第九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
第十轮:2007年10月11日 北京
·中日第十轮东海问题磋商在北京举行
第十一轮:2007年11月14日 东京
·中日第十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2007年12月28日 北京
·中日两国领导人关于东海问题达成新共识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