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园林局、人防办赔偿11.9万余元,被告单位上诉案件昨日二审
□早报记者文/图
“儿子死后,一看到他的照片,我的眼泪就止不住流下来。”昨日,杨志英怀揣着儿子的照片,来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7个月前,儿子死于非命,杨志英现在只能通过照片回忆儿子的点点滴滴。
事发污水井中发现儿子尸体
杨志英和丈夫吴德勇来自四川,都是清洁工人,吴德勇在泉州市区中山公园已经工作了好几年。
去年10月27日中午,7岁的儿子小辉在中山公园走失。夫妇俩急疯了,走街串巷,在市区贴了数百张寻人启事,拿着孩子的照片没日没夜地找,并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
11月10日下午,有个四川老乡在给中山公园东侧的一个污水井补井盖时,发现井内有一具小孩的尸体。吴德勇跑过去一看,竟然是儿子的尸体。
鲤城区警方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结论为小辉是失足掉进缺失井盖的污水井内窒息而死。
儿子的意外死亡,给吴德勇夫妇打击太大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吴德勇夫妇茶饭不思,无心工作。
一审园林局、人防办赔偿11万多
谁该为儿子的死负责?吴德勇夫妇决定为儿子讨个说法。
今年年初,他们一纸诉状将泉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鲤城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向三被告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219999元。吴德勇夫妇认为,三被告作为无井盖污水井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在2007年9月份,建设局已经将泉州市中山公园移交给园林局管理,所以建设局不是污水井的管理者,对小辉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发的污水井属于泉州市中山公园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为人防办,所以人防办是该污水井的所有人;园林局是中山公园的管理者,对该公园内的地表设施也负有管理责任。“园林局作为管理者之一,人防办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之一,疏于管理,井盖缺失后没有及时补盖,导致小辉掉进缺失井盖的污水井溺水死亡,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小辉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确定园林局和人防办应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吴德勇夫妇因没尽到监护职责,自身理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园林局和人防办必须赔偿吴德勇夫妇各种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二审三单位各有各的说法
一审宣判后,园林局和人防办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吴德勇夫妇以及小辉的一些亲属也来旁听此案。杨志英揣着儿子的照片,说起儿子的遭遇,眼泪就流了出来。
庭审上,对于小辉之死,要不要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三单位都为自己说话。
园林局说,警方的结论是小辉掉进无盖污水井中窒息死亡,证据不够充分;小辉是个残疾儿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做到监护职责,自身应对小辉之死承担主要责任;污水井系人防工程设施,建设者和管理者是人防办,人防办对其建设和管理的该人防工程设施可以随时履行管理职责。
人防办称,小辉之死,死因至今尚无定论,而且井盖是在小辉失踪之前缺失的,还是失踪之后缺失的,不得而知;小辉是残疾儿童,父母亲没尽到监护人的一般监护职责,是不对的;人防工程早在2005年就通过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最重要的一点,市里的一次协调会已经明确确定中山公园地面归建设局管理,人防办管理的范围为地下人防工程及露出地面的配套房等,中山公园人防工程化粪池范围的绿化一直由建设局进行管理。2007年9月份,原来的管理单位建设局将中山公园地面移交给园林局管理,由此可以证明之前的管理者是建设局,移交后的管理者为园林局,而非人防办;事发污水井系人防地下工程化粪池一排污口,属公园排水排污系统一部分,属市政工程,按规定也不属于人防办的管理范畴。
建设局则称,建设局从未接手中山公园人防工程地面的管理工作,况且该局在2007年9月25日就已将中山公园的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园林局,假设小辉是掉进污水井死亡的,那已是在10月27日失踪之后了,此时建设局并非中山公园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因此要建设局承担责任是不妥的。
吴德勇夫妇则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该驳回园林局和人防办的上诉。
庭审结束后,双方都表示可以协商调解,但对赔偿数额存在一定的差距,故当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早报2007年11月11日曾作报道
杨志英看着儿子的照片忍不住再次流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