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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第四种交通方式是非调查

  调查·实录

  北京将单双号限行 “拼车”热潮升温 有关人士提醒“给包香烟就违法了” 保险公司称发生事故不给赔

  “拼车”第四种交通方式是非调查

  本报记者 王晓雁

  “从7月20日到9月20日,北京实行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政策。
”北京市几天前发布这一通告后,互联网上瞬时刮起了“拼车”风潮。

  在各大社区、论坛里,“拼车”帖异常火爆,网友纷纷发帖表示,支持奥运,响应限行,同时发布寻求合伙“拼车”信息:单号车寻找双号车、有车者寻找坐车人,诸多专业拼车网更是大声倡议、大力组织……

  意欲“拼车”人数激增

  6月24日,记者分别登陆北苑社区、天通苑网、望京网,发现在这些社区网页上,无一例外地都设置了“拼车”或者“寻找单双号车”专区,“奥运期间寻双号车:望京西园三区到朝内大街”、“北苑家园至中关村的单号车”……许多网友都把自己的起点和终点、行车路线、车型、早晚出行时间以及可搭乘人数张贴了出来,寻找车友“拼车”的帖子遍地都是。

  家住望京、工作在中关村的郑明利,这次也在望京网上发布了帖子。他告诉记者,早在自己没买车以前,就经常搭乘邻居的顺风车上下班,开始的时候是买礼物回报邻居,后来每个月就给点油费和路桥费。“其他的上班方式怎么说也没有搭车方便,所以给邻居一点钱是应该的,也给他减轻一些养车负担。后来,"拼车"方式渐渐得到了我身边朋友们的欢迎,他们也都愿意在网上寻找同路车了。”

  郑明利的新车是单号,他想通过这次发帖,找辆同一驾驶路线的双号车,“这样的话,限行期间既能解决出行问题,又环保、减少尾气排放,而且,在如今油价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座位空置率高,难道不是资源浪费吗?我们的"拼车"又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说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资源,无论是对己、对他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利,属于"三赢之举",我觉得应该大力提倡!”

  “给包香烟就违法了”

  相比市民对“拼车”的热情,运输管理部门显然要冷静得多。记者今天电话咨询了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态度鲜明地表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相关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这名工作人员给记者做了详细的解释:按照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车辆如果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同时又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存在,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他还向记者强调,拼车行为一旦“有偿”,就可以认定车主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表面看来是合情合理但并不合法,而且“拼车”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

  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一直关注拼车现象,当记者把相关部门的说法转述给他时,他连连摇头表示不赞同:“有偿"拼车"就是非法营运,这种说法有点牵强。任何非法生产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私家车的"拼车"只是互利的补偿行为,说到底属于一种成本分摊,并不符合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

  但曹旭升也表示,在现有规章体系下,“拼车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乘客的责任往往很难分清,确实会产生很多麻烦,“拼车族”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拼车”出事故保险不赔

  一个很大的麻烦来自于保险。

  记者找到一家汽车保险业务公司咨询“拼车”问题。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我国,车辆保险体系是按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行区分的,所有的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保险,而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有这么一条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搭乘者将承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风险。

  这位客服人员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更换发动机等,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有偿"拼车"就是"变更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除非坐车者隐藏"拼车"情节,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拼车乘客进行赔偿,不过,一旦得知真相,保险公司将追回赔偿金。”

  免责协议免不了责

  郑明利告诉记者,在网络上寻找拼车人,如果双方达成意愿,一般都会签订一份拼车协议,“我和朋友们都是这么做的。”

  按着他的指点,记者在西祠胡同、百度等多个网站上找到了多个完整的“拼车协议范本”。其中,在“安全责任”方面,协议是这样规定的:“拼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一切责任自负。

  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有效吗?万一发生交通事故,真的能免责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中心主任刘德良。他的态度很明确:类似“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免责约定,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宪法和法治精神,所以是无效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

  “搭便车收取费用,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万一司机有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就对搭乘者负有赔偿责任;对搭乘人来说,因为私家车不像营运车辆有旅客意外伤害险,出了事故可能就得不到保障。”刘德良说。

  法律能否给“拼车”正名

  一个利己、利人、利社会的多赢之举,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这种一直游弋在政策边缘的新兴方式,将来会在规范中走向完善,还是在可能日趋严格的监管中逐渐消亡?

  在专业拼车网上,记者还看到了颇有意思的“口号”:“骑车太累,公交太慢,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一起拼车来得实惠!”在调查中,不少法律界人士和私家车主都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心声: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正着力发展公共交通以缓解污染压力,但必须承认的是,城市公共交通再发达,私家车也不可能消失,因此提倡被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也是缓解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减少能耗的重要途径。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也要根据社会行为之变而变。

  “明智的办法是:正视拼车现象的复杂性,给"拼车"和非法营运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给其"正名"!”曹旭升提出了几个对策:对于有偿“拼车”,如果搭乘者只是分担耗油、车辆磨损等成本,就应视为合法;如果“拼车”收费远高于相关成本,甚至车主以此为业,那就是非法。这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行办法。至于发生交通事故,“拼车族”应当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解除后顾之忧,比如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这样驾乘的风险就基本化解了。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调查札记

  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呼声:“面对拼车方式的大规模兴起,法律该给它一个"名份"了。”

  在众多冲突中,“拼车”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显现出日益普及的顽强生命力,这值得有关部门细细思索:“拼车”因涉及到私家车运营问题而不能“理直气壮”,那么能不能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确认其为合法的行为,以个人所得税等规范的方式进行约束,从而让这一多赢之举得到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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