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标准更应该回归到学术理性层面
本报评论员 李记
6月23日下午召开的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在工作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论及院士科学道德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据称,在将要审议和表决的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品行端正”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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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院士这一冠以“最高学术称号”的群体进行道德品行要求,此前有关制度文本也有所涉及。此次徐匡迪先生对该问题的再度强调,足见提升院士道德已成为一种强烈诉求。大多数院士认可“品行端正”而非“品德优良”的事实,彰显了院士们对这一问题基于学术理性思考的认识;拟在“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品行端正”的表述,也足见工程院对问题存在严重性的忧虑,并力图转变的努力。
必须厘清的问题是,大多数院士认可“品行端正”而非“品德优良”,说明院士们认识到了“品行端正”是一条道德底线。但是,过度拔高院士们应该恪守的道德品行标准,有将私人品行和科学道德“一锅端”苛责的嫌疑——这和社会话题中的道德谴责如出一辙。说到底,考量院士标准,还是要回归学术理性的语境。
个别院士科学道德沦陷,以学术明星或者利益集团代言人的身份,谋求一己之利,不惜抛弃学术良心。他们之所以胆敢公然以身试“德”,无所顾忌地用名逐利,原因在于他们有院士“终身荣誉”这层强硬外壳的庇佑。所以,使院士标准回归学术理性,应严把“入口”遴选关,做好公开监督。某种意义上说,“院士标准和条件”中拟增加“品行端正”表述的本意,正是出于此种考虑。
院士标准回归学术理性,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能刻意拔高院士们的道德品行标准,将他们“绑架”为道德品行的圣人和楷模。我们应该相信,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自有常规的法律法规从容应对。另一方面,对院士遴选过程中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比如,我们可从“公务员退出机制”建立中受到启迪,建立“院士退出机制”。从技术角度讲,这并非难事。
“院士退出机制”不是对院士头衔“终身荣誉”制的反驳,它的效用,限于梯度性地惩罚那些亵渎科学精神、损坏学术尊严、破坏院士群体公共形象的院士们。“院士退出机制”的建立,不在于批评几位院士或者拿去他们的头衔,以儆效尤,而在于学术界向内部和公众传达出“惩戒学术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于见证构建一套可供现实考量的整肃学术腐败机制作出的努力——法律法规框架外的学术问题,从学术理性视角审视并解决之很有必要,毕竟,院士的职责本义应该在于学术创新。当然,学术腐败等的问题积弊已久,非辅以体制改革和法制跟进难以标本兼治。正因如此,回归学术理性来建立“院士退出机制”,是当前无法绕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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