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张晓松、王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批准该公约,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良好风气,有利于保护社会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残疾人权益,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
《公约》由序言和5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一)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二)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三)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四)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酷刑和虐待、迁徙自由和享有国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权利;(五)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康复、就业、社会保障、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等权利;(六)规定了在《公约》生效时应当成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并对其组成方式和议事规则做了规定;(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履约义务;(八)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001年11月第5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研究制定《公约》。特设委员会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最终就《公约》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公约》,并于2007年3月30日起开放供各国签署。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于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截至2008年5月30日,已经有129个国家和欧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签署了《公约》,其中27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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