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质疑消防设计审核权归属
审核权交中介容易引发商业贿赂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核权,是否该交由中介机构?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时,上述问题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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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对消防设计审核权的归属,先后作了不同规定。一审稿将审核权赋予了中介机构,二审稿又作出修改,规定一些重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包括任茂东在内的多位委员主张取消中介机构的审查权限。持同样观点的委员认为,目前中介机构非常不规范,缺乏诚信,容易出现商业贿赂。将消防设计审核权完全交给中介机构并不令人放心。
邹萍委员此前专门走访了一些部门的意见。她表示,目前我国中介组织还不太规范,组织人员也很不稳定。中介组织很多工作人员都是聘请来的或者是返聘已退休的人员,一些人也许只在该机构工作一两年,很不稳定。
“他们能承担起这么大的责任吗?而等到工程建设之后的几年出现了问题,再去找谁?由谁来承担责任?”邹萍委员说。
消防安全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周玉清委员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是一个“分量很重的制度设计,值得好好论证”。
他质疑增加一道审查权的必要性,“现在房屋由建筑设计院来设计,难道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师不能搞消防工程设计?难道现在的设计院对消防设计不负责任?既然现在的建筑设计院有能力、有责任,那又有什么必要让中介机构再审查一道?”
周玉清委员担心,多一道关卡就多一个婆婆,多一种产生腐败的途径。此外,有些地方审查消防设计的中介组织极少或者没有,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
包括任茂东在内的一些委员认为,应该把审查责任直接交给设计单位。也就是说,由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直接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或备案,取消中介审查环节。理由有两条,当前的中介并不规范,并且收费很高;另外,确定由设计单位承担审查责任,有利于增强建筑设计单位的责任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尚瑞芬认为,以经济利益为趋向的中介机构让人不放心,审核权还是应该交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
但一些委员也赞成将部分审查权赋予中介机构。
索丽生委员认为,中介机构中相当一部分还是值得信赖的,关键在于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来引导他们的行为。比如三峡工程的安全鉴定,就是交由原电力部的规划总院来作。
马福海委员认为,将部分消防设计审核权赋予中介机构,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符合改革的方向。但为了保证中介机构的审核水平,需要增加规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标准应该由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华伟建议,对承担审核责任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应该作出严格规定。
在广东,包括消防设计在内的整个项目施工图纸都要通过中介审图机构来进行审核。一般由建设方委托一个设计院,设计出图纸以后,交给审图机构,审核合格后,再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但广东省对对审图机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拥有国家注册15年以上的建筑师6名、对水、电各有两名具有高工资格的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等。
他建议,草案中对承担审查责任的中介不能只是简单规定为“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应该取得何种资质应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
李连宁委员赞成将部分审查权交由中介机构,既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但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约束。
目前,草案只规定了专业机构如果出具虚假文件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处罚。但对设计审查、质量认证、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利用审查职务的优势、职能的优势,向当事人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则没有作出规定。
“这样就给这些人利用审查权谋私留了漏洞。”李连宁委员建议增加相应处罚规定。这样既鼓励相应专业机构的发展,又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完整的约束。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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