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台小姐余某被人包养后,协助包养人强暴妇女。近日,福建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余某强奸罪成立。
福清籍女子余某在娱乐休闲中心坐台期间认识了一自称“林总”的男子,并被其长期包养。在“林总”的要求下,余某开始寻找其他女子向“林总”提供性服务。
2007年10月2日晚,余某将同样是坐台小姐的湖北籍女子万某约到福清玉屏街道一拂街新亚大厦1210室,介绍给“林总”后离开。随后,“林总”殴打万某,并用小刀威胁,强奸了万某。
当晚,余某回到租住房发现万某被强奸,仍以“你乖乖听话,否则被打了我可不管”等话威胁万某。之后,“林总”又当着余某的面强奸了万某。案发后,3人一起离开1210房间乘坐电梯至5楼时,“林总”将万某推出电梯后与余某一起离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依法对余某提起公诉。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被告人余某与林姓男子(在逃,另案处理)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何佳媛 通讯员 王姝娜 林小云)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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