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罚款”隐喻管理责任感缺失
作者:陈一舟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哦。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面对公交车上日渐失落的让座文明,道德呼吁已经显得苍白无力,该用什么办法去拯救文明以避免公交道德沦陷呢?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郑州市意欲对“让座”进行道德立法,开出“不道德罚单”,其初衷无疑是良好的。提倡乘客主动让座,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自然是好事情,但让座与否,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抡起法律大棒,不但可操作性不强,还实在是有些矫枉过正了。
主动为弱者让座,是一种美德,自然值得大力提倡。但是,却不能用权利管制的方式去引导道德。道德示范,只能用道德去规范,不能动用法律强制——不让座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是违法行为,生硬地将道德的问题“法律制度化”,在戕害道德的同时也侵犯了公共权利——权利,是必须要维护保障的,哪怕这种权利建立在不道德之上。在一个法治社会中,首先要维护公民权利,其次才是道德。没有权利保障作为基础,社会道德就是一句空话。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两者谁也无法取代谁。这样的“老话”我们几乎是年年讲、月月提,但还是有一些公共管理者动不动就喜欢挥舞起道德管制的法律武器。原因何在呢?窃以为,这是管理责任感缺失的体现——没有认识到,在维护公交文明方面,公共管理负有不可推卸和主导性的责任。事实上,每一个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付出了同等的金钱购买车票,就都有享受座位的权利。公交公司获得了所有乘客的购票收入,就形成了与所有乘客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有义务和责任为所有乘客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有座位可坐。那么,公交车上的良好秩序,乘客间的和谐相处,首先应是由公交公司来保障。换句话说,作为一种公共品——公交车上拥挤不堪,老年人等群体无座而站的存在,政府和公交公司才是第一“责任人”,而不能完全指望公众的道德素养来维护这种秩序。
在当前公交资源有限、无法实现人人有座的情况下,基于道德的让座蔚然成风,是保障公交文明和秩序和谐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弥补资源不足的道德路径。我们理应大力构建和保持这一道德路径的有序畅通。但,不能仅仅把“让座问题”简单地视为大众道德问题,一门心思地督促乘客去做什么、该做什么、不得不做什么,管理者还应该反省和反思一下,自身该如何为公交文明多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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