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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件诞生 立法两年半公众对哪些性骚扰构成犯罪依然困惑 性骚扰走出界定盲区还要多久

  新闻快读

  在性骚扰首次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两年零7个月之后,第一个因性骚扰被处以刑罚的案件终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现。法律界人士称这一案件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然而,据记者了解,公众对构成性骚扰要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追究性骚扰者法律责任,依然困惑和茫然。
而取证的相对困难,使以往出现的很多案子,最终都困在证据不足上。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简单方法

  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进行性骚扰可能构成犯罪

  以语言等形式进行的性骚扰则属于一般违法

  本报记者 袁定波 徐伟

  从2008年6月倒回2005年12月1日整整两年零7个月,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案件诞生的时间。

  记者7月15日获悉,四川省成都市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强行拥抱并亲吻这名女员工。今年6月,这位经理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5个月拘役。

  据了解,200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究竟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明确。

  一些法律界人士称,“这一案件开了性骚扰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但据记者了解,公众对构成性骚扰要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追究性骚扰者法律责任依然困惑和茫然。

  哪些性骚扰构成犯罪 我国尚没有统一标准

  29岁的刘某是成都市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陈某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某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某。第二天,正在上班的陈某接到了刘某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大厦407房间是刘某的办公室。

  下班后,陈某敲开了刘某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某突然向陈某表白“我很喜欢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某坚决拒绝。恼羞成怒的刘某关了灯,强行将陈某抱住,卡住她的脖子强行亲吻。陈某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听到呼救声后,拨打了110报警。警察将刘某当场抓获,陈某因为被刘某用手掌卡住颈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软组织受伤。

  当日,公安机关就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将刘某刑事拘留。

  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某并没有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刘涛7月1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刘某在对陈某实施性侵犯过程中,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并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罪刑相统一的。

  北京律师李贵方说,性骚扰一般是指发个黄段子,讲个黄色笑话,或者是肢体接触上的不雅动作等,具体到此案中,刘某因想与陈某交往的愿望落空,强行亲吻陈某,陈某大声呼救奋力反抗,从刘某行为的严重性和受害人陈某的强烈反抗来看,是可以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的。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认定性骚扰是否构成犯罪呢?

  刘涛告诉记者,就哪些性骚扰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采用威胁、暴力的手段进行性骚扰,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以语言、短信、电话等方式来进行性骚扰,就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性骚扰行为是违反治安处罚法还是构成犯罪,都得区分情况。而且每个人对性骚扰行为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李贵方举例说,有些女性可能比较外向泼辣,有人说黄段子,她有可能觉得没什么事儿,但有些人就会很敏感,同样的行为在她身上就有很大反应,某些言语或者举止有可能让这类人难过得想跳楼。所以,如何界定是否构成性骚扰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李贵方认为,从国际趋势来看,对性骚扰规范得越来越严,认定是一般治安案件还是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感受起着很大作用。

  概念较宽泛界定有难度 可能构成刑法诸多罪名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尚没有统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一些省市纷纷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而这些界定在表述上有同有异。

  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列举了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5种表现形式。其中对女性大讲黄色笑话、滥发黄色手机短信,都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亦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性骚扰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严格来讲,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刘涛说。

  “由于对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描述存在难度,动作行为规范又过宽泛,性骚扰就很难有明确的界定。”李贵方说,很多时候,性骚扰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这就很难认定。

  “从刑法角度来考量,性骚扰可能涉及许多罪名。如果女性未满14周岁,就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是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就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当然,如果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图像和画面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当事人临时起意,违背他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就肯定构成强奸罪。”刘涛说。

  以往大多性骚扰案 皆受困于取证困难

  刘涛告诉记者,由于性骚扰一般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所以取证相对困难,以往出现的很多案子,最终都是困在证据不足上。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起诉被驳回。

  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雷某诉称,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她就业,她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9日,备受瞩目的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了解,由于举证困难,在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而这次发生在成都的案子之所以能够胜诉,就是因为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刘涛说。

  刘涛告诉记者,目前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熟人之间的性骚扰,可以称为“办公室性骚扰”。对于这类性骚扰,受害者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进行受伤鉴定、寻找证人等方法,固定证据,揪出办公室“色狼”。

  另一类是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可以称作为“公交车性骚扰”。这类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地铁、公共汽车等公众场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公共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在深夜乘坐地铁时,强制男女分别乘坐不同车次。而在公共汽车站、港口码头等公众场合安装摄像头,也是减少性骚扰发生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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