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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输血前须检查艾滋病等病毒抗体

  一份检察建议催生一项卫生新制度

  重庆规定输血前须检查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

  本报讯 重庆市卫生局近日出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四类检查。

据悉,这是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一份“检察建议”催生的。

  据介绍,去年,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协调处理了一起患者怀疑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医患纠纷案。2002年,产妇杨某在綦江县某医院剖腹产下儿子,因生产时大出血,医院在没有对杨某进行手术及输血前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检查的情况下,对杨某进行了输血治疗。后来,发生了一件十分震惊的事情:2004年,杨某与其子均被确诊感染艾滋病,且杨某于同年因病去世。杨某丈夫认为妻子感染艾滋病并传染儿子,系该医院当年输血所致,遂一纸诉状将綦江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由于多次鉴定结论均认为,綦江县某医院和綦江县血站的医疗和采供血行为与杨某感染艾滋病毒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年,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又做了大量工作,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也发现重庆部分医疗单位在临床输血操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于是,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重庆市卫生局建立保障患者知情权以及风险告知、严格执行术前检查、血液安全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管理。

  近日,重庆市卫生局根据重庆市检察五分院的建议,并结合血液管理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推行成分输血;输血治疗前,主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由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在输血前应对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四项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严禁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

  秦力文 杨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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