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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上海发生袭警事件 歹徒持刀闯入警局 > 上海发生袭警事件最新消息

评论:批捕“上海袭警案”的造谣者值得商榷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上海袭警案”中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郏啸寅的行为侵犯执法民警的名誉权,涉嫌诽谤罪。但是,我们至今未见被诽谤的民警出来维权,提起刑事自诉。而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诉,而所谓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一是指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二是诽谤了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郏啸寅的诽谤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条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来批准逮捕,并不合法。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另一个理由是: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这就引发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家机关有名誉权吗?对国家机关名誉的侵犯(或者所谓的形象问题),能给犯罪嫌疑人定诽谤罪吗?

  从理论上讲,国家机关不应当享有名誉权,不应当对国家机关进行错误批评甚至是造谣的人,以涉嫌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来说,自然人因为受到诽谤而产生精神痛苦,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金得到抚慰。而国家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追求某种政治目标,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不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喜怒哀乐等感情,无法感受到自然人才能感受到的精神上的愉悦或痛苦,国家机关无所谓精神损失,也就没有所谓的名誉权;其次,国家机关是由人民组织而成,为了让政府不会懈怠,人民必须不停地监督政府,这就要求鼓励人民批评政府。所以,原则上对国家机关批评不能治罪,如果批评政府的言论超出界限,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可以依照相应的罪名追究(例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侵犯了国家领导人或者工作人员的名誉,可以以诽谤罪追究;最后,国家机关相对于公民个人是强大的,而且掌握了大量的宣传工具,也更有利于接近媒体,它们在受到不当、错误的批评甚至谣言时,可以迅速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澄清,根本无须动用刑事手段,而且,经过媒体大量的报道宣传,比动用刑事手段反对错误的批评、谣言,更能说服公众。

  从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他人”显然也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

  上海的袭警案影响很大,而郏啸寅编造《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谣言情节也很恶劣。但是,越是敏感和重大的案件,我们越是要做到公正执法和程序正义,不能为平息谣言而不惜将自诉变成公诉,或者平生出一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情节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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