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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0年印记:追逃贪官 国门内外的较量

  关键词 追逃

  追逃是指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多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面对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逐渐增多的情况,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其他机关的通力合作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司法合作,将一大批外逃贪官缉拿归案,有力地捍卫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然而,境外追逃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其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所取得的成就表明,检察机关境外追逃的空间还待拓展。

  2004年4月16日下午5时,携款外逃近三年的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押解下了飞机。经过一番紧张而快捷的中美司法交接手续后,余振东当场被宣布执行逮捕。第二天上午,余振东被押送回广东接受刑事追诉。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受审的消息一经传开,不啻于在外逃贪官心中响起了一声晴天霹雳――“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然而,在余振东遣返背后,却是我方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在内的诸多部门与香港、加拿大和美国的司法部门反复磋商、谈判的艰辛过程,也是与余振东本人斗智斗勇的过程。

  目前,在打击贪官外逃方面,我们主要是依靠引渡、遣返、劝返等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司法合作措施。但是,由于现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抱有成见等,上述每一种追逃措施的运用,都无异于是我方司法机关与合作方、外逃贪官之间的一场较量。

  引渡,作用暂时有限

  在国际法上,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犯罪人移交给他国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作为国际追逃最重要和最正式的措施,引渡的实施手续最为简单,只要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令,被请求国即可将被追诉人或被判刑人移交给请求国。但是,申请引渡一般是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条件的。

  截至目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只有30个,主要限于周边国家,与北美、西欧、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极其有限。现在国内贪官外逃的首选地恰恰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奉行“条约先置主义”,即接受引渡申请以双方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条件,对于逃往这些国家的贪官,我们无法运用引渡措施予以追逃。因而,客观地说,引渡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的作用暂时很有限。比如,对于潜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高山,潜逃到美国的许超凡、许国俊等,我们目前无法通过引渡措施将其缉拿归案。

  既然实施引渡以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那么我国是否可以通过尽快与包括美国、加拿大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方式,将栖息在这些国家的贪官引渡回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引渡条约是以双方缔约国的合意为基础的,不是一厢情愿的事。目前与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主要障碍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当数量的死刑条款,加之刑事司法过程中存在某些不够尊重人权保障的问题,使得这些国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因而不愿意与我国谈判引渡合作事宜。此外,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我们同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解决这些障碍,需要一个逐渐理解和信任的过程。

  尽管以引渡合作的方式缉拿外逃贪官的空间在我国并不很大,检察机关还是充分运用尽可能的手段从事境外追逃工作。截至2007年底,通过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检察机关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遣返,艰辛的替代措施

  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遣返在追逃贪官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所谓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从而递解回国。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他国主管机关对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者谎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虚假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就为我们在不具备引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遣返创造了机会。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检察官周晓永所言,在我国与外逃贪官所在地国家缺乏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我们可以主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外逃贪官涉嫌违反了所在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包括非法办理和使用假证件、非法入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签证或移民资格等方面的证据,促使该国执法机关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将外逃贪官遣返回国。

  从目前遣返的实效看,余振东之所以能够回国受审,表明遣返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遣返毕竟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司法合作,其实质上只是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依据国内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在这一决定程序中,被请求国主管机关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如果被遣返人回国后存在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的风险,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会拒绝遣返。

  在一波三折的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当局就是这样考虑的。据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赖昌星案件庭审的教授杨诚介绍,当时加拿大当局与赖昌星双方质证的核心问题不是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加拿大的法律,而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赖昌星遣返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所以,尽管在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完成对赖昌星回国不存在生命危险的风险评估,并决定了遣返日期后,但加拿大联邦法院又以移民部缺乏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受酷刑的评估为由裁定暂缓遣返。2007年8月,加拿大移民部不得不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风险。

  实际上,为了弥补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给我国境外追逃带来的不利,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借助2006年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的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探求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境外追逃追赃的合作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劝返,新的心理攻势

  如果说前面的引渡和遣返是我方司法机关与被追逃人之间的对抗性活动,那么,劝返则是在脉脉柔情下对外逃贪官展开的另一番心理攻势。作为近年来我方司法机关在追逃实践中自创的追逃措施,劝返是指我方司法机关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活动。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有无双边条约和两国法律制度的截然不同而进行。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是第一个被劝返回国受审的外逃贪官。胡星涉嫌受贿4029万元,案发后首先由广州经上海飞往新加坡,后去往英国、香港等地被拒绝入境,最后返回新加坡。由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因此,对胡星实施引渡不可能,而遣返也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胡星缉拿归案?在昆明市检察院反贪局和云南省公安厅的努力下,我方司法机关一方面通过向新加坡警方提供胡星在国内涉嫌重大受贿犯罪的证据,取得了新加坡警方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直赴胡星住地与他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分析他在国内国外的法律风险与生活情况,最终迫使胡星自动回国接受司法调查。

  对于劝返,黄风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用,在今后境外追逃中应多加采用。其一,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其二,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其三,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劝返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追逃措施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引渡和遣返中合并使用。当然,作为对外逃贪官接受劝返的激励,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行为视为自首。在胡星案中,法院便认定胡星接受劝返回国的行为构成自首。(作者:曾献文)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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