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申欣旺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理论讨论会”在京举行。
南开大学教授赵正群的研究报告中,一共收集了20个案子,其中18个案件的起诉依据都是地方政府规章。
他认为,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规定诉讼条款,其在宪法理论上、宪政实践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规章不能规定司法条款,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这些案件的意义就在于其在没有正式的法律规范前提下就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也受理了。
“198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个请示汇报,其具体的内容是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只受理根据法律、法规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地方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诉讼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赵正群表示。
在两天的会议中,与会学者就“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宪法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宪法维权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专题进行了研讨。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从学术的角度提出宪法解释的四个特点和原则,一是原意解释,基于的是宪法的本意,而不基于宪法的表面和文字。二是宪法解释带有很强的价值判断。宪法的解释不是基于文义的解释,而是从宪法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解释。三是宪法解释有社会性。是面对社会问题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是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需要而适时作出的解释。第四个特点是宪法解释具有扩充性。宪法必须在原有的语词上不断地扩充性解释。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等全国各地宪法学科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一个亮点就是主办方为青年学者和研究生提供食宿费用,鼓励他们参与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