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曾经的“东”,靠政策定案,如今的“西”,必须依法判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记者翻出了一些黑白影像,细细回味,仿佛又回到那峥嵘的岁月……
三十年审判,三十个脚印。每一个印记,都难以磨灭,它们不会因为时间的久远而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它们恰恰是在见证中国的审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回望30年 人民法院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原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并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院印,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分院和各地人民法院也陆续成立。
在很长一个时期里,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复生机。
改革开放,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革,在极大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提高、全面发展几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的大发展。
确切讲,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
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会议纪要》提出了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原则,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排除“左”的干扰,到1981年底为止,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并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作为拨乱反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也标志着人民法院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随着法官归队、编制扩大、设施重建等,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建设得到恢复。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工作为人民法院迈向新的历史时期奠定了重要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观念、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应发展。尤其是通过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运行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订,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规则。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部署了89项改革措施。经过稳步推进,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案件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法官素质大幅提升,法院物质装备明显改善,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7年,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不断强化审判职能,拓展审判领域,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0万余件,2007年达到840万余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审判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执行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
在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任务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强化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
刑事审判 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这是1979年7月以后,在全国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存在的问题。
比如,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1981年4月2日在北京市北海公园湖面上,先后发生数名或几十名流氓分子肆无忌惮地挟持、猥亵、强奸女青年的严重案件。
人民群众惶恐不安,强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由彭真亲自主持,会议决定对杀人、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在会议上作了发言,在谈到打击重点时他说,打击刑事犯的重点,“就是打击近期发生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我们商量了一下,认为还是要执行刑法,不能离开刑法另外订杠杠,还是按刑法办事,依照刑法规定的条款,及时逮捕、起诉、审判,从重处罚”。
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从1983年至1986年、1996年至1999年,2001年至2003年,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严打”整治斗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不同时期的打击重点,将“严打”斗争常抓不懈,有力地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系列惊天大案老百姓耳熟能详:
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在港粤两地跨境作案、被新闻媒体成为“世纪贼王”、“亚洲第一大案”的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案公开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张子强等5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张君等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1991年至2000年9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犯罪团伙在重庆、湖南等地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22人轻重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
改革开放给经济建设带来了活力,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走私、制售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
为此,198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头等任务,抓紧抓好。
1993年10月,“假药大王”王志强因制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伪造公文印章罪、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994年4月,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等人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河北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该案数额之巨大,当时在国内尚属首例。
把贪污贿赂犯罪从以往的经济犯罪范畴中独立出来,还是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得以明确。
人民法院在“严打”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开始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王守信,原来曾经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的一个收款员,在“文革”中靠造反起家,窃取了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和经理的职务。她利用职权,从1971年11月至1978年6月,共侵吞国家财物50多万元,牵涉到省、地、县各级干部189人,是“文革”期间进行经济犯罪的典型。1980年2月28日,王守信在哈尔滨被处决。
手铐锃亮,面色凝重,曾经高傲的头颅在公平与正义的法庭上低垂下来,这是对高官在法庭上的形象描述。
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因为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4名省部级官员,他们的名字也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人民法院还在刑事审判中注意更新观念,通过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
通过改革死刑核准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有效统一了死刑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据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1978年至2007年,共审理了2400多万件刑事案件。
1983年8月,上海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严打”
民商事审判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3个月,也就是1979年2月,重庆率先在市中级法院建立了全国的第一个经济审判庭。这是一种探索性的突破,因为当时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为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并于1980年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会议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收案范围和收案办法,对推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导下,全国一些高、中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
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这一立法措施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展开。
到1984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这样,民商事审判,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审判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当时的收案数量并不多,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数量不到8万。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民商事审判进入了非常快速发展的时期。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
199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是105万件,1995年发展到15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当时,经济审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经济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不规范。
1994年,最高法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整顿经济审判的秩序。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对全国民商事审判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
实践证明,这种整顿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重大经济整顿措施。比如,1994年开始的国企破产工作,1997年开始的整顿经营秩序工作。
正是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顿、规范,使得全国法院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服从大局,不受地方干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
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人民法院不断开展机构、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例如,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十个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上世纪90年代后,为适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相应的审判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体系的建设。
然而,问题又出现了———无论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所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实体法却比较分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审判理论来看,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
最高法院在原来的老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在过去经济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来知识产权庭基础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经济审判从此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据统计,从1978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超过1亿件,对于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年2月,原重庆中院成立全国第一经济审判庭,率先进行经济审判试点
行政审判 全国第一例行政诉讼案发生在江苏。那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
当时是1987年,朱家成、朱功宝父子因亲属朱秀成为奖金问题与公司党支部书记陈某发生口角被打一事去找陈某评理。朱家成的弟弟、女婿、儿子等7人与陈某发生争执。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朱家父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朱家父子不服,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县公安局对朱家成、朱功宝的处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处罚不当,当庭宣判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县公安局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公安局申诉后,又被省法院驳回申诉。
行政审判 工作在初始阶段受到很多外界干扰,怕收案、不敢判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艰难的司法环境下,涟水县法院受理了朱家父子的起诉,还最终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不仅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其实,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6年,一些法院开始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当年的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加强对全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后来比较著名的“民告官”案件还有,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公开审理村妇达永菊告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朝俭侵财一案。最后达永菊胜诉,使许多赶来旁听此案的村民真正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行政审判 和国家赔偿审判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的审判领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二十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250多万件行政案件,对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的达永菊等村民在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一场行政诉讼,心中难以平静 (照片由张维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