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罚款三年未交 如今要缴3.7万滞纳金?
三年前,为别人开车的卢先生因为所驾驶的车没年审被交警查扣,并被罚款1000元。由于车主没有交罚款,如今1000元的罚款已经变成了38000元。由于车辆涉嫌假套牌,这38000元的罚款就罚到了卢先生头上。
据卢先生介绍,2005年1月31日,他为一位老板开车,驾驶一辆车牌为鄂E63938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在途经滨河路皇御苑附近时被交警拦停。交警检查发现,卢先生驾驶的这辆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因为没有年审,违反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条款,当场被口岸交警大队的交警作出了扣车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卢先生说,事后他把罚单给了老板,自己也没留意老板有没有处理。直到前天下午,他的驾驶证遗失了,他立即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补办时才知道,自己已经和一笔天价滞纳金联系了起来。车管所的民警在查询有关信息后告诉卢先生,因为他一直没有缴纳1000元的罚款,因此产生了一笔37000元的滞纳金,如果他不缴清罚款,就不能补办驾驶证。
卢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我只是开车的,老板没处理,为何要连累我呢?”卢先生在报纸上看到律师彭旦平为14元滞纳金把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的消息,看到了一丝曙光,昨日他专门跑到罗湖法院旁听了庭审。不过,庭审过后,卢先生对于这笔滞纳金究竟该谁交的问题还是不知如何是好。
■庭审直击
公路局
收取滞纳金程序合法
昨日,备受关注的律师彭旦平起诉市公路局收取养路费滞纳金不合法一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深圳市公路局首次回应称,他们收取彭旦平养路费滞纳金的事实依据清楚,适法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公路局提出:公路局于2007年12月4日在报纸上刊登《关于开征2008年度车辆公路规费的通告》,并在下属各征稽所张贴了有关通告。2008年4月24日原告彭旦平缴纳该车辆2008年度的养路费时,已经超过规定的年统缴养路费最后期限(2008年4月10日)14天,公路局在收取其应缴养路费的同时,依法收取滞纳金14元,并出具了《广东省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公路局的执法活动事实依据清楚,程序合法。
公路局方面还提出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广东省发布的与加收滞纳金有关的法规、法规性文件、规章作为依据。
争议一
法条已删除收费有无依据?
虽然公路局举出了一系列收取滞纳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规定,但是原告彭旦平在庭审上提出,《公路法》中虽然曾经有关于收取滞纳金的具体规定,但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了有关规定,因此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深圳市公路局方面辩称,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虽然其后该条被删除,但是删除的原因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该条不合法,而是当时《公路法》修改后国家准备将养路费改成燃油税。此外,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十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效力。因此,收取滞纳金合理合法。
争议二
下位法有无超越上位法?
彭旦平提出,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欠缴养路费的”情形只规定了“责令其补交”和“罚款”两种措施,而并未规定“收取滞纳金”的措施,但是,作为规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却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擅自增设了“收取滞纳金”的措施,显然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合法。
对于原告称被告违反上位法、超越立法权限之说,公路局方面辩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不对规章及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刘春林 实习生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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