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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图书呈缴有望引入补偿机制

  国家图书馆的书籍从何而来?是图书馆到市场上购买,还是出版单位自觉缴送?出版单位有义务自觉缴送吗?在我国似有似无的图书缴送制度,正面临着怎样的现实和法律问题?

  2008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来到国家图书馆,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进行调研。据透露,图书馆法已经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作为该部法律重要内容之一的图书缴送制度,将从法律的层面得以确立。

  就图书缴送制度的来龙去脉,本报专访了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


  从“样本”到“缴送本”

  记者:在我国,图书缴送制度是如何定义的?

  李国新:图书缴送是出版物缴送的一种。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出版物缴送是指,出版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数量,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

  中国确切的呈缴制度源头,有学者说已有800多年的历史。但直到今天,国际上通行的“呈缴本”、“缴送本”等在中国依然只是学术语言。政策语言或法律语言则称为“样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直到目前至少在名义上并没有呈缴本制度,有的是“样本缴送制度”,或者说呈缴本制度在今天的中国是“有其实而无其名”。

  记者:出版物缴存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李国新:第一,保存国家文化遗产;第二,保障公民自由利用信息资源的民主权利。按照这一概括,建立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保存”和“利用”两个方面。为了使民族文化遗产能够完整保存、世代传承,所以需要有法律保障和约束的出版物呈缴;由于呈缴本是依靠国家力量、法律权威征集而来,它属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文化财富。

  国际上通行的出版物呈缴制度规定呈缴数量“最少两份”———“1份保存,1份利用”。一个完整的出版物呈缴制度,应该体现出对出版物的缴送和呈缴本的利用两个方面兼顾并重的特点。从本质上说,呈缴本制度是一项保证知识和信息的积累、传承与自由利用的制度。

  出版物缴送困局

  记者:目前,在我国,出版物缴送有法可依吗?

  李国新: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中,可以找到出版物缴送的依据,因此不能说无法可依。比如,1952年国家出版总署就发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期刊样本暂行办法(草案)》。到目前,国家出版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至少先后6次发布过有关出版物样本缴送的通知或规定。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也对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作出了明确规定。至此,从理论上说,样本缴送制度的保障形式和约束力已经由政府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

  记者:既然有法可依,执行的情况如何?

  李国新:在计划经济时代,“应该说执行情况基本较好”,“除个别图书(主要是一些价格高的图书)和个别出版社有漏缴拒缴外,大多数能按时、按量缴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随着出版发行多元化、多渠道格局的形成,计划经济条件下颇为成功的样本缴送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制度的延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初,时任北京图书馆馆长的任继愈先生就大声疾呼:保障文献保存体系。及至世纪之交,以出版物样本接受情况最好的国家图书馆而言,2000年图书收缴率为62.23%,杂志完整缴送的为42.54%,不完整的为36.49%,不缴送的为20.97%,省市级以上大报完整缴送的只占21.28%,不完整的为10.62%,不缴送的占68.10%。

  记者:缴送率如此之低的根源,是出版单位不依法的原因吗?

  李国新:按照我国现行的出版物样本缴送规定,全国所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的所有出版物,应向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缴送样本,总数量为5册(件)。地方所属的出版机构在此基础上,还应向地方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图书馆缴送数量不等的样本。如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广东省文化厅1999年联合发文规定,省属出版社每出一种新书,向省内19所公共图书馆寄赠样书两册(套)。若此,如果是一个广州市属出版社,它的缴送对象包括国家、省、市三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指定收藏单位,还要包括省内19家公共图书馆,缴送总数量在50册(件/套)以上。呈缴对象的多头,以及由此引发的呈缴数量过多,导致出版单位负担过重,这是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因此,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出版单位有法不依。而是应该正确理解和考虑我国现行缴送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引入补偿机制

  记者:目前出版物缴送制度的改革方向有哪些?

  李国新:一是要改变目前多头呈缴的现状。因为多头呈缴,势必加重出版机构的法律义务和经济责任,导致的结果是出版机构往往想方设法规避或拖延履行义务,最终损害的是制度的全面落实。目前世界上呈缴制度实施较好的国家,都实行的是单一呈缴而不是多头呈缴,如美国、日本。所以,我国法律化的出版物呈缴制度也应该走向单一呈缴制:以国家图书馆作为接受全国出版物呈缴本的惟一机构。

  二是要建立出版物呈缴的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出版物无偿呈缴、特别是多头和大数量的无偿呈缴所占用的成本之间的矛盾,使出版企业对呈缴制度的抵触几乎成为一种本能。国外有效的做法之一,是在出版物呈缴制度中引进补偿机制。

  我依据2002年全国的出版规模和出版物价格水平做了一番测算,结论是:比较完整地收集一份呈缴本,综合各个环节的所有成本,大约需要500多万元。近期,国家每年投入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即可从根本上解决出版物国家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经济补偿问题。应该说,这样的经费投入数量,相对于中国今天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并不是难以承受的数量。

  鉴于此,我认为,为了使我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持续的内在动力,在以《图书馆法》立法为契机的呈缴本制度改革和完善之时,应该建立国家的呈缴本经济补偿机制,让经济手段在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

  图书馆法的制定,也是目前实现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法律化的最佳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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