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正一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娃哈哈集团获悉,该公司已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裁决的申请。
娃哈哈方面就此宣布,双方对“娃哈哈”商标归属的争议有了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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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归属便是“达娃”之争的焦点。此事源自1996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娃”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双方签订的一份《商标转让协议》。按照这份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但由于受阻于国家商标局,这一转让行为最终没有实现。因此,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而正是这一份协议以及此前的《转让协议》,牵出了此后种种争端。
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双方在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换句话说,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
此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达能的申请理由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存在 “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并施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尽管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中院提起诉讼,但鉴于仲裁的独立性,法院受理时将主要关注仲裁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是仲裁的实体内容。
杭州市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杭州中院关于此案的民事裁定书,整个仲裁政许符合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同时,“本裁定不得上诉”。
至此,“达娃”之争最关键的商标战以达能落败收场。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达能对此发布的官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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