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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内急上男厕所摔伤致残 赔偿责任难定惹争议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罗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文/记者练情情

  罗小姐在法庭上诉说了自己尴尬的遭遇——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她在广州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时,因洗手间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面受伤。

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cm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广州东山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

  一审:女子擅入男厕摔伤没得赔

  一审法院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事发当时是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所的。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遵守男、女厕所的使用规定,原告在被告的男、女厕所有明显标识的情况下,未经被告或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其不应进入的男厕所方便,是明显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原告此行为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是造成其在男厕所内摔倒的前因。

  此外,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和预见到一般的厕所地面有水湿是正常现象,而且原告也表示其进入男厕所后看到地面水湿是因他人如厕后洗手所致,故此时原告应当引起充分谨慎注意安全的意识,但因原告对此仍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而不小心摔倒受伤,由此形成了原告违规擅入男厕并且缺乏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跌倒受伤的因果关系。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男厕所内确实存在超出正常情况的地面湿滑现象,而且在原告受伤后随即由主办单位和同事送去医院治疗,故不存在被告对此事情有未尽安全管理以及延迟救治的情形。被告对此事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二审:被告否认原告在招待所摔伤

  罗小姐说,当时有几百个护士在招待所参加消毒供应室质量管理培训班,由于当时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故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其也到了男洗手间方便。 因去洗手间的人很多,如厕后多人洗手,而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其因地面上的水湿滑,摔倒在厕所的台阶上。此后护士长黄某和两个素不相识的药品推销厂家工作人员共同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昨日二审开庭中,罗小姐并没有亲自到庭,而是委托了律师前来为其辩护。

  被告东山招待所的代理人虽然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是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却给予否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广州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虽然病历的内容是原告向医生反映受伤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处摔倒造成,但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证人黄庆秋出庭作证足以证实原告受伤事实的存在和受伤的地点,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虽予以否认,却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的摔伤是在被告处造成的事实。

  被告二审答辩指出,因为当时没有人见到原告摔倒,现场没有血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证据“病历”因没有载明摔伤地点,没有直接的证明力。原告提供的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摄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处摔伤的。

  而原告对被告的答辩则表示寒心和失望。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有多名同事可以证明,并且当时招待所的经理和当值保安也知道她被马上送院治疗的情况,事发后,罗小姐还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原告在被告处摔伤是不争的事实。

  争论焦点:女性进男厕需批准吗?

  被告还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场地符合安全规范,会议中心设置的卫生间男女区分标识及安全提示标识齐全,没有安全隐患,不会给正常使用者造成伤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方反驳,罗小姐在招待所消费,按照法律规定,招待所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会议中心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对被邀请参加学习的原告负有预防危险发生、制止不当使用、管理服务无瑕疵和及时救助的义务。被告对其会议中心的厕所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以致罗小姐滑倒致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罗小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罗小姐未经批准擅入男厕导致受伤,自负其责的判决结果,原告提出异议,没有任何规定,进入男厕必须先经过批准。罗小姐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被告对罗小姐以及在罗小姐之前进入男厕所的女同志并未进行任何制止和劝阻,而是许可同意女同志进入男厕所方便。因此,应视为招待所许可罗小姐进入男厕所,不属于非法侵入。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

  对此,被告方则坚持原审判决的观点。

  网友pk

  本报报道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后(详见本报6月17日A21版),众多网友当起了“判官”,纷纷点评这个案件,表达各自对法律因果关系和男女厕所区别的理解,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赞有弹。

  正方:男人进女厕被骂耍流氓

  女人进男厕反而敢要钱

  网友一(来自北京):因果关系非常重要!法院判得有道理。首先,男女有别,方便的方式也有别;其次,如果伤者在女厕所方便,除非自残,肯定摔不了。女人撒尿在池子里,男人就不一样了,弄得到处是尿水,所以地面滑。假如女人不去男厕,肯定摔不了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只是要提醒个别男同胞,不要把尿撒在池子外,以免下一次某个女士滑倒受伤找厕所索赔。

  网友二(来自贵州):男厕是男人的公共场所,女厕是女人的公共场所。进错了地方,侵犯男人公共权益,没反告你侵权就不错了。

  网友三(来自天津):男人进女厕所是耍流氓,女人进男厕所难道不是错吗?你进去的时候肯定注意到地是滑的,自己没有保护好自己,就不要去赖别人。

  网友四(来自河北):请你换位思考……这要是换成男的进女厕所早被当作流氓抓起来了,自己不知道廉耻跌倒还要告人,难道女的就可以有这种特权?不告你女流氓就好了还敢要钱?支持法院的判决。

  反方:地面湿滑致摔伤

  跟进错厕所无关

  网友五(来自广东):进错门是前因,摔了白摔,那行人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被撞后也不用索赔了!

  网友六(来自江苏):商家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属于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焦点在于伤者对于自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伤者对于上厕所会被摔伤这个后果是没有过错的,她预料不到进错卫生间会摔倒受伤。

  网友七(来自浙江):进错厕所是客观条件制约下的主观被动意识,不能成为法律判决的依据。地面湿滑因素才是跟这次意外的受伤存在直接的关联。由于生理条件造成的如厕方式、时间等不同,设计建造者理应倾向女性特点而多建哪怕一个蹲位也行,当然说这个跟本次判决无关,只是后话!

  网友八(来自上海):这个判决有问题啊,进入男厕所,与地面滑导致摔倒,二者之间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能以“女人进入男厕所是过错在先”为由,判由女护士自己承担责任呢?看来法官对什么 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什么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区别,存在认识不足啊。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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