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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转让房屋获利就是受贿 永康市法院一刑事判决给贪官敲了警钟

  本报讯以“优惠价”购买房产一套,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付订金,甚至连具体的房号都不知道。却因为“转手一卖”,一下子拿了差价2万元。法庭上,该2万元是普通的转让获利,还是受贿,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收储中心主任陈进士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进士因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法院人士称,这是给那些自认为聪明的贪官敲了警钟。

  陈进士自1988年以来先后担任永康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副科长、地产交易所所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等职务。任职期间,他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2004年,陈进士作为土地收储中心主任,参与审查办理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受转让的房产地块。2005年11月份左右,陈进士向该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想在该房产地块购买房屋一套,该法定代表人当即同意给其优惠。但双方未办理任何买卖手续。后陈进士提出不再购买房屋,王某将所有房屋一起出售后,送给陈进士现金人民币2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该2万元性质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控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这2万元属于受贿。而陈进士及其辩护人则提出了2万元属于房屋买卖差价的合法收入的辩解。

  陈进士在庭审中辩驳:“我在该公司曾经订过一套商品房,后来因为其他原因,这套房子我不要了,就委托王某把这套房子卖掉。房价涨了,他给我的2万元钱是卖房的差价。”他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这是一种转让购房的机会,虽然这种转让购房机会本身没有价值,但是通过运作,通过购房机会转让给别人,是有赚钱的机会的,是有价值的。而且这种情况在房屋转让中大量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进士当时买房只是口头提了一下,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付过订金。连房号都没有确定,具体哪套房屋属于陈进士的并不清楚。房屋出售后,根本没有对价款进行结算,只是给了陈进士2万元。因此,该2万元明显不属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差价,也有别于正常的转让购房机会的情况,而是以房屋差价为借口送的钱款。法庭对2万元属于房屋买卖差价的合法收入的辩解不予采纳。对受贿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此外,还认定了陈进士其他两起受贿的事实。

  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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