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8日电 台湾的阳光法案“游说法”今天开始实施。日后游说采事前登记制,游说者、游说对象、内容、花费等均须向被游说者所属机关登记、申报,并进行信息揭露,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250万元新台币。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立法院”制定“游说法”的目的意在让游说透明化,因此游说者使用于游说的财务收支情形报表须定期申报,被游说者接受游说后也应将游说事项通知专责单位登记,上述数据均须由被游说者所属机关按季公开于电信网络或“政府”公报。
根据界定,“游说”是指游说者意图影响法令、政策或议案的形成、制定、变更或废止,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的人表达意见的行为。但岛内民众原有的陈情、请愿等权利,不受影响;另外,以演讲、发行刊物、召开公听会、利用大众媒体或集会游行等公开方式所为表达意见的行为,不属游说范畴。
在利益回避方面,该法令规定,担任公职者,除各级民意代表外,于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向其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机关进行游说。各级民意代表则不得为其本人或关系人经营或投资股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的事业进行游说。违反利益回避规定者,将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