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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不等于一碗绿豆汤 上海日接投诉数百法律界人士建议以地方立法先解“近渴”(图)

  一波又一波高温袭击申城,让市民感受到酷暑难耐,而那些在露天环境下工作的人们更加难熬。在上海沪太路某建筑工地,记者和一位管理人员谈起高温费,得到的答复是:“工人工资是事先谈好的,高温费应包括在里面了。我们按合同办事,一般来说不再支付高温费了。”

  尽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去年就下发了《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但目前来看一些企业并没有真正兑现,而国家高温保障立法缺失的现实也给一些企业拒不发放高温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指出,为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基本保障,让他们享受高温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法律界人士呼吁,在全国性的高温保障立法难以短期实现的情况下,上海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法规,使劳动者在高温环节的各项权益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高温费发不发,岂能老板说了算

  8月10日午后2点,马路上的气温超过了38℃。记者在武宁南路长寿路口,与蹬三轮车送水、在此休息的老张说起高温费的事。

  50岁的他来自安徽,在上海打工已经5年。他的三轮车上装着23桶水,这已是老张当天送的第三车水了。“知道35℃以上你可以领到每天10元钱的高温补贴吗?”老张说:“高温津贴的事听说过,不过我是不敢去向老板要的。现在你去要钱,过一段时间等到天气凉快工人好找的时候,我肯定被老板打发走人了。”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有的企业还以调整职工作息时间为由,不给职工发放高温费。

  今年进入夏季以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12333”电话咨询中心每天接到有关高温费的咨询投诉电话多达数百个,最多的一天甚至达到两千多个。

  目前上海市发放高温费的依据是去年下发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但事实上有些企业并没按《通知》执行,高温费发还是不发,全看老板心情。

  10元高温费标准太低了

  上海市人大代表潘艾方,本身也是来自一线的农民工代表。作为一位要经受日晒雨淋的邮政投递员,她深知在高温酷暑下工作的艰辛。提起高温费的话题,她连声说:“我太有同感了。”潘艾方平时在和一些来沪务工人员交流时也经常提及,总结起来就一句话:“10元钱实在不顶什么用。”

  潘艾方说,像建筑工人、投递员、外卖送货员这些“日晒职工”,在高温下工作体力消耗极大,可是10元标准太低了。“这些工种的职工,每天4瓶水都不够喝。”

  很多需要在室外作业的企业员工认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仅仅10元的最低标准津贴,很难满足员工防暑降温的需要。

  上海市政协委员庄子群说:“现有的防暑降温措施,不但高温津贴的标准低,不符合目前的实际物价,而且操作性差,很难让多数员工感受到这些措施带来的实际效果。”目前,一般没有2至4元喝不上一瓶冰饮料,吃不上一个冰淇淋。一天工作8小时,这10元钱相对35℃以上的高温显得很微薄。

  庄子群呼吁尽快出台有利于防暑降温的政策措施,维护高温天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制订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如规定哪类高温作业的员工应该给予多少标准的津贴,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暂行办法“暂行”了48年

  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立法,劳动法中也没有明确高温费的发放标准。这给一些企业拒不执行发放高温费的相关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惟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所谓暂行办法,意思是指“在短时间内实行的法令规章”,一般都是由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它的作用相当于向立法过渡的一个桥梁,在短期内有效,暂行一段时间为立法提供经验后,就会结束它的使命。可这部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却已“暂行”了48年。

  据了解,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而对于室外高温下工作,如何补发高温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其针对的是上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因而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这就使企业员工要求发放高温费的呼声多少有些底气不足。

  上海市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洪超认为,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都应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待遇的权利。

  朱洪超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暂行办法已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修改。”

  法律界人士建议,制定地方法规

  记者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虽然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是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但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短时间内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立法很难实现。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其中很重要的部分是针对上位法,结合上海实情,制订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一部暂行法规,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也不是国务院正式颁布的法规,不属于上海地方性立法的上位法范畴。另一方面,目前上海八成的立法由政府部门提请制定,其余大部分在人大代表的议案中产生。不过自上届人大至今,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并没有提交有关针对高温的立法建议和议案。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稳定,但是高温费很可能会根据每年的物价等市场因素而变化,所以并不适合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该负责人表示。

  面对短期内立法的困难,朱洪超认为,如果目前立法有难度的话,那么政府就应当尽快制订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规章,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针对不同的工种进行高温补贴分级核定,像建筑工人这样的特殊工种应予以补贴倾斜。他特别强调,在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政府规章中除了明确高温费补贴标准,还应当明确规定高温下工作环境如何改善、高温如何界定、哪个部门负责监管、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等细致的条款,全方位保护职工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本报上海8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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