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土地腐败案:受贿判缓刑检察院抗诉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袁黎)昨日上午,增城市土地腐败系列案的涉案官员之一,增城市国土局原用地科科长黄荣波因为收受梁培堃一块160平方米的土地而作假签批,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刑3年缓刑5年,检察院抗诉认为量刑轻,应当以受贿及滥用职权数罪并罚,昨日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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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一块地判三缓五
黄荣波原任增城市国土局建设用地科科长,曾于2002年因贪污罪获刑。
法院一审查明,黄荣波2000年1月收受了梁培堃一块160平方米的地,价值10.8万余元,并以其弟弟的名义拿到了产权证。同年5月,梁培堃名下穗联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增城支行贷款时被银行指出原抵押土地不能再次用来抵押,梁培堃遂找到黄荣波,黄荣波在梁培堃伪造的材料上作假签批,使其拿到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虚假征用67亩地,并出具了梁培堃已缴纳67万土地出让金的虚假证明。梁培堃后以此地作抵押向农业银行增城支行贷款250万元,案发后,农业银行一直未能收回本息,总共损失达415万多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受贿及滥用职权罪指控黄荣波,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荣波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构成受贿罪。判决还指出,黄荣波被抓后主动承认事实,以自首论,故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控方认为定性不准量刑过轻
一审判决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该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轻,黄荣波滥用职权和受贿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判处的原则,而应适用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另外,检察机关还提出,由于黄荣波伪造证明帮助梁培堃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造成了国家财产4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他此前还曾被判处过刑罚,故此案不适用缓刑。
昨日广州中院二审开庭,黄荣波的辩护人表示,梁培堃行贿是为了利用黄荣波滥用职权,故牵连犯这一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黄荣波造假在后,银行批准梁培堃的贷款在先,故银行应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其次,梁培堃假征用的土地事后被国土局收回,没有造成损失,而农业银行还未放弃债权,完全可以向贷款的公司追回本息,公诉方所称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不成立;此外,本案发生时间应是2000年,而黄荣波是于2002年因贪污被判刑,所以一审判决缓刑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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