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传来消息,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市试点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的基础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城市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其中轻微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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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省交警总队和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交通小事故快处快赔,并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监部门相互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以及车辆检测等“一站式”服务。
具体程序如下:发生符合“私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迅速撤除事故现场,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并共同核实和签名。当事人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理赔手续。
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劝告后仍不撤除现场的,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强制撤除。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当事人在发生小事故后快速撤除现场,避免了交通拥堵,交警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赵纪彬 本报记者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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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故可“私了”
凡发生在城市辖区内道路上,造成机动车损失原则上在2000元以下(包括不涉及人身伤害),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
◆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
◆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
哪些事故不可“私了”
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造成单方车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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