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柴宴宾通讯员曲明李小梅)印花税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小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难题。从今年4月开始,市地税局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办法,不仅堵塞了征管漏洞,提高了征管水平,还带来该项税收大幅增加。
截至7月31日,全市征收印花税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长64.3%。
为加强印花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制度。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1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即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