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规范是关键
“土地流转是方向,应该鼓励引导;是探索,应该慎重稳妥;是创新,应该因地制宜;是大事,应该办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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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流转主体。出让方主体必须是农民,受让方主体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种养大户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主体。西万村的土地最初是村两委出面流转,但市领导研究后认为,村两委不是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参与土地流转。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维德公司统一和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是规范流转合同。沁阳市农业局局长王保国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已经根据农村流转的不同情况,设计出7种不同版本的《沁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时双方的利益。
三是规范流转市场。现在,焦作市已经要求全市成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供需双方必须在服务中心登记并接受审查,随后在信息联络员的全程跟踪服务下完成整个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
四是规范流转监管。现在,农业、国土等部门已经介入土地流转的管理,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一些乡镇中心法庭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合议庭”,设立了“乡镇土地流转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土地流转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土地流转后的矛盾和纠纷。
本刊记者在走访中得知,焦作市在土地流转的探索中,守住“两条底线”,即坚决防止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和流转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坚持做到“五个不”,即不下达流转任务、不限定流转时间、不限定流转模式、不强迫农民、不侵害群众利益。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目前,焦作市共有2007.5亩土地以反租倒包形式存在,占流转总面积的2.4%。这些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向承包农户租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给投资者或大户开发经营土地的做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曾经被明令禁止过的。
受访的多位基层干部认为,有时让投资者或大户出面与农户谈土地流转,由于农户对投资方不信任或投资方接受不了农户的高要价而使整个项目搁浅。这时,由乡、村两级出面做为中间方协调土地问题,第一能更好平衡双方利益,第二也更容易得到双方信任,从而促使项目落地。
用流转促进农村生产力解放
“把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河南省财经学院教授关付新告诉《瞭望》新闻周刊,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土地只有集约才能实现现代化农业,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
他解释说,在生产关系方面,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村集体后,不再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耕种土地,可以转向城市发展,也可以集约化经营土地资源。当然,中国地域广大,中东西部差异也很大,“土地流转必须要在有特殊资源、秉赋的地域才能实现,特别要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收益。”
接受采访的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丁心奎也认为,土地流转在适合的地区都可以探索,模式可以多样化,“随着产业梯度转移,中西部已经成为承接东部先进产业的过渡带。随着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和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大量的农民离土谋生在一定程度上是趋势,因此农村土地的流转也应运而生。”
采访中,一些常年在基层工作的干部普遍认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农村经济改革进入一个瓶颈期——农业的超小规模经营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太低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间的矛盾凸显。
在他们看来,1978年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解决了温饱,“现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搞好农村改革,除要在‘多予少取’上尽力而为,还要在如何放活、增收上多做文章。”
河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郭鹏亮对记者说,土地流转不仅在西万村有,在河南省甚至全国都普遍存在,“河南小麦产量占全国的1/4,西万村和沁阳市等地的探索,有利于河南这样的产粮大省既圆满完成国家交付的产粮重任,又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据介绍,河南省将于年内在西万村召开座谈会,在全省逐步推广西万村和焦作市的土地流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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