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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陷害被判重刑入狱 真凶落网时已蒙冤六年

  真凶落网,蒙冤者狱中已6年

  他在法庭上大声喊冤,法官未予理睬,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3年。6年后,真凶出现,法院宣告他无罪,他提前获得了自由。

  他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6年?等拿到国家赔偿后,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宾语 北平

  安徽宿州农民刘志没有文化,出事前,除了种地,还给人做瓦工活。凭着瓦工手艺维持生计,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平静踏实。但一场无妄之灾,将这一切击得粉碎——身陷囹圄6年。

  2008年8月5日,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志无罪。接到无罪判决后,刘志哭得像个孩子。原本熟悉的家里,如今已经物是人非——妻子改嫁,8岁的小女儿不知所终,一家人原来所住的房屋早已倒塌,废墟上被邻居改成了鸭舍……

  村民们发现,被关押6年从监狱放出来后,刘志几乎整天不说话,经常一个人赤裸上身打赤脚在废墟前转悠,神情显得拘谨和木讷。每每问及他的冤案时,他总是喋喋不休地絮叨着:“我是被冤的!我是被冤的!”

  在村民们看来,不足46岁的刘志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大出许多。“要不是真凶落网,刘志还不知道要到哪年才能出来呢!”刘志的一位邻居说。

  邻居老妪 夜半被抢

  导致刘志冤狱6载、妻离子散的悲剧始于1999年。

  当年8月17日上午,在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派出所,北杨寨乡三官村村民刘钟前来报案,称其母亲宋老太两天前在独自居住的小屋里遭人抢劫。

  接到报警后,北杨寨派出所立即派员前往调查。时年79岁的宋老太向警方叙述了案发时的经过:

  8月15日晚上大约9点来钟,她就上床睡觉了。因为天热,没有关门。她的裤头上缝有一个小口袋,里面有70块钱。当晚大约10点钟,进来一个人,掐住她的脖子,叫她别吱声,否则就掐死她。后来她就被掐昏过去了。

  等她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床上,脸被指甲抓烂,裤头放在床上,里面的70块钱没了。这时她感觉小肚子疼,下身出血。她起来摸到邻居刘宗朋家,对他两口子说有人掐她,并且把钱抢走了。

  警察问她有什么线索可以提供,宋老太说:“我听那人的声音像俺西院的刘志。”刘志是刘宗朋的弟弟。刘志的家就在老人住处后面不到10米。

  当天,警察把刘志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从上午到晚上,刘志一连接受3次问话。对自己当晚的活动,刘志记得格外清楚,那天晚上8点多钟他在家睡觉,开始是和家人在院子里睡的,到半夜感觉冷了,又回到屋里睡,一直睡到天亮。夜里没有听到什么动静,天亮时隐约听见对面大娘的哭声,好像说钱少了。由于白天干活太累,他接着又睡着了。

  接受警方的问话后,刘志被放回了家。

  “出事后,派出所找了我4次。我对妻子说绝对没有干对不起她的事,妻子说她当然相信我,她可以证明我的清白。”刘志现今仍记得当初的一幕。

  经过调查,辖区北杨寨派出所认定他与案件不相干,以后再也没有找过他。

  宋家人认为只被抢走70元钱,也没继续告。

  被人“举报” 身陷囹圄

  时间一晃过去3年。

  2002年9月15日,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张立华写了一份《检举材料》。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看守所把检举材料转给了与刘志辖区八竿子打不着的沱河派出所。

  当天下午,沱河派出所的人来到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对张立华的检举材料进行核实。

  张立华检举的对象正是刘志。

  当年张立华与刘志同村,因涉嫌强奸,200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他在检举材料中称,2001年10月,他和刘志一起干泥瓦活。刘说起他们庄一起强奸抢劫案,称派出所查过了,没查着那事是他干的。

  为了能够检举立功,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张立功在接受沱河派出所调查时,一口气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3起他人的“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10日夜里,刘志被沱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1日凌晨,沱河派出所给刘志作了第一份问话笔录,在这份简短的问话中,刘志承认因为宋老太的事,北杨寨派出所怀疑并曾找过他。

  接下来,沱河派出所的民警在10月11日,又给刘志形成了3份问话笔录。在这3份笔录中,刘志均“供认”了自己抢劫宋老太。

  3份笔录从内容上基本是一样的,由同一个人记录。刘志不识字,全是侦查人员代签,刘志按指印。刘志是这样“供认”的:

  那天晚上10时许,我摸黑进了隔壁姓宋的老妇女家,她在门口床上躺着,我在她床边的衣服底下翻出100元钱。那个老妇女醒了,问:“谁?”我没吭声,她又大喊:“来人,来人。”我要跑,她用腿拦住我,不让我走。我急了,就用手去按老妇女胸脯,把她按倒在床上。接着,我又用右手拳头朝她裤裆里捣一拳。她被我按得不能动了,我就拿着钱跑回家。

  得知刘志“归案”后,宋老太的三儿子刘钟赶到沱河派出所反映情况。

  刘钟说:我母亲对我讲那个人是一个老憨腔,像刘志的声音。我估计也是刘志。第一,刘志说话是老憨腔;第二,刘志离我母亲近;第三,我母亲出事他没起床,也没到现场;第四,刘志当晚在外边睡觉的;第五,刘志嫂子家的狗也没叫。我想可能是熟人,所以我才怀疑是刘志。

  一路喊冤 仍判重刑

  “我从来没有承认自己做了那事,但派出所就是不听。虽然没有人打我,但在作好笔录后没有念给我听,而是由一男一女两名民警硬掰着我的手指按的指印。在法庭上我也喊冤,但还是判了。”刘志莫名其妙被不是本辖区的沱河派出所抓走后,从没承认过自己强奸、抢劫邻居。

  在刘志抢劫案的卷宗里,除了沱河派出所形成的3份有罪供述外,在其余问话材料里,刘志一直喊冤。

  虽然一路喊冤,有关办案部门也对刘志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基于刘志曾经有3份“有罪供述”,结合被害人的指控,2003年1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刘志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窜入同村村民宋老太家,在盗窃宋老太钱时被宋发现。被告人刘志遂用手按住宋的胸口,并掐其脖子,致宋昏迷后刘抢走被害人宋老太现金70元,并对宋实施奸淫。

  法庭上,刘志大声喊冤。他辩解,自己没有作过有罪供述,因为自己不识字,不了解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内容,自己是被冤枉的。

  喊冤归喊冤,2003年3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到本村邻居宋老太住处,实施行窃,宋被惊醒后喊人,被告人刘志即用手掐宋的脖子,并对宋殴打,将宋装在短裤内的人民币70元抢走,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因被害人宋老太未陈述过被强奸的情节,且刘志也从未供述对宋老太实施强奸,仅是证人张立华一人的间接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链。刘志犯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志不服,坚持以“未实施抢劫行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宋老太陈述与刘志原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有张立华等证言的补充证明,证据确定充分,可以认定。刘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3年5月2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志被交付安庆监狱服刑。

  坐牢6年 真凶归案

  2007年7月11日晚,87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后李村民李丁氏,被人杀害在自己独居的小屋内。次日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下身赤裸,有血迹。侦查人员在摸排线索时,63岁的北杨寨乡三关村巷西组村民李庆乾在测谎时没能过关,他没有供认杀害李丁氏,却主动供认多年前宋老太被强奸一案系自己所为。

  李庆乾说:离现在有七八年的时间了,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大约9点多钟,我到宋老太家。当时她睡在床上,穿着裤头。我就扒她的裤头,她醒了,问谁个,我没理她。我在床上强奸她。当时拽她的裤头,发现口袋里有70块钱,就拿走了。第二天宋老太就报案了,北杨寨派出所来几个民警,把刘志带走了,到中午刘志又回来了。后来沱河派出所又把刘志带走了,判了13年。其实宋老太这个事是我干的,刘志是冤枉的。

  在随后的供述中,李庆乾陆续供认自己先后强奸3位老年妇女的犯罪事实。除了强奸抢劫宋老太、强奸杀害李丁氏以外,在2007年4月29日,李庆乾还曾强奸抢劫过70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前李村民李某。李某于案发后曾到公安机关报过案。

  2007年11月8日,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结后,起诉到埇桥区检察院,埇桥区检察院报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惊奇地发现,在未纠正刘志的冤案之前,侦查机关竟然又指控李庆乾强奸抢劫宋老太。

  检察人员发现,李庆乾被拘留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被害人宋老太第一次的陈述,在情节上有诸多一致之处。从李庆乾供述与宋老太陈述的内容上分析,李庆乾供述的强奸、抢劫的细节内容较为具体、一致,分析认为李庆乾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怀疑刘志抢劫案的判决是错案。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建议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志抢劫一案再审。

  2008年4月1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志抢劫一案进行再审。6月26日,刘志被从安庆监狱押回宿州市看守所。

  7月17日晚上,法院通知刘宗朋,说他弟弟刘志的案子重新开庭。

  “我弟弟不是判过刑了吗,怎么还要开庭?”刘宗朋有些疑惑。

  7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刘志抢劫一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方认为,原审认定刘志抢劫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志的有罪供述、宋老太的陈述及间接证人张立华的证明。在有罪证据中,刘志的供述与宋老太的陈述之间均有矛盾,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刘志在公安机关、当庭、上诉时的辩解,及在案发时与其妻子、孩子在家中睡觉的无罪辩解,没有采纳刘志之妻证明的刘志当晚在家睡觉的证言,也没有采纳被害人陈述的同时也被强奸的事实,而只认定刘志抢劫的事实,原一、二审认定刘志构成抢劫罪,证据缺乏充分性。另案犯罪嫌疑人李庆乾的供述也能排除刘志抢劫、强奸的事实,刘志犯抢劫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法律尊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检察官当庭建议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刘志无罪。

  庭审结束后,刘志没有被送往看守所,法院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含冤入狱近6年后,刘志重新获得了自由。

  刘志拿到无罪判决书后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6年?等拿到国家赔偿后,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次他的神情不再显得木讷,而是充满了愤懑和坚毅。(因涉及隐私,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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