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海上搜救体制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地区的各个层次建立了海上搜救的指挥中心。国家层面设立了由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下设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事机构总值班室,通过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来组织协调整个年度和季度的海上搜救工作。
在地方建立了由地方行政首长领导的地方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它们责任水域内的海上搜救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另外,在国际合作方面,由于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根据公约要求,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来指挥和协调我国责任海区内所有过往遇险船舶的险情处理。所以,整体来看,中国的海上搜救体制是在国际公约要求下的国际合作和中国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其区域内协调这样一种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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