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徐伟伦飞行员郭某以航空公司为其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克扣工资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航空公司则提出反诉,向郭某索要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500余万元。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依据法院昨天下午作出的一审判决,双方原定的劳动合同将予以解除,郭某单方要求解约的行为也不需要向航空公司支付一分钱违约金,而航空公司则需要支付郭某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据悉,这种辞职飞行员“零赔付”的判决,在全国还是首例。
据了解,飞行员郭某是空军的转业军人,在航空公司已工作了六年,职务为正驾驶。今年初,郭某以不满公司未将其十多年的军龄算入工龄,还多次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和无故克扣其飞行安全奖等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航空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郭某于今年3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在解约的同时,赔偿其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则否认了公司超时安排其飞行任务以及克扣其相关的工资奖金等事项。此外,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某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郭某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向郭某提出了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请求。
今年4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航空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双方均不服,在法院打起了官司,航空公司仍然坚持索要500余万元高额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明确作出了“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郭某已经提前30天告知公司辞职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法院在审理时还同时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某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令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郭某要求补发工龄工资、飞行安全奖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最终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