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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贪污案5年后翻案成功 再审全程只用8天(图)

  来源:半岛网

同一案件事隔5年后,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的判决确截然不同。
同一案件事隔5年后,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的判决确截然不同。

5年前,胡国庆案终审的有罪判决。
5年前,胡国庆案终审的有罪判决。

5年后,胡国庆案再审的无罪判决。
5年后,胡国庆案再审的无罪判决。

  新疆"铁案"离奇翻成"错案" 记者揭露案件隐情

  5年前办案人员认定证据确凿的“铁案”,5年后同一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更令人称奇的是当事人没有要求国家赔偿,原办案人员也未被追究“错案”责任,知情人透露其中缘由是检察机关高官干预司法公正,帮助当事人“出了口气”,而案件背后还有更大的利益纠结和复杂情况——

  2002年8月1日,时任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总经理的胡国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富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案经富蕴县检察院起诉,富蕴县人民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勒泰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认定胡国庆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胡国庆有期徒刑六年。

  胡国庆在服刑期间获减刑一年,2007年7月31日,在服刑5年后,胡国庆刑满出狱。同年8月8日,胡国庆出狱后的第8天,原判处胡国庆有罪的终审法院阿勒泰中院接受胡国庆的再审请求,再审此案,并作出了与原判完全相反的无罪判决。虽是同一法院,相隔5年后再审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撤销富蕴县法院、阿勒泰中院对胡国庆的原有罪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已经刑满释放的胡国庆无罪。”

  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为什么相隔5年判决结果会如此不同?再审的无罪判决,究竟是迟来的正义还是另有缘由?

  带着种种疑问,网络报记者采访了当年侦办胡国庆职务侵占案的富蕴县公安局多名民警和当年作为公诉方的富蕴县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向网络报记者讲述了侦办胡国庆职务侵占案的全过程以及此案再审背后的种种压力。

  只为翻案 不追究责任

  “胡国庆出狱以后,发生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位了解此案的知情人告诉网络报记者。2007年7月31日,胡国庆刑满出狱,8天后,2007年8月8日,原判处胡国庆有罪的终审法院阿勒泰中院再审判处胡国庆无罪,并撤销原来的有罪判决。从时间上来看,判案速度有些“超常”,更让人不解的是,再审过程中作为公诉方的阿勒泰地区检察院只是照本宣读了公诉书,此外再没有发表任何公诉意见。无罪判决书下达后,阿勒泰地区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这一切都太出乎意料,太不符合常理,好像是事先安排好的,只是走了一个程序一样。

  “一个普通人应该做的事情,他都没做;普通人做不到的事他都做到了。”知情人对“白白”坐了5年牢的胡国庆既不申请国家赔偿,也不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表示难以理解。

  在有关知情人的帮助下,网络报记者辗转找到当年参与侦办胡国庆职务侵占案件的原富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赵勇俊。

  “从胡国庆的案子结案到现在,我从来就没有认为这是一件错案。我们当年办这个案子的时候非常谨慎,所有的侦办步骤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走的。像这样的经济案件不是谁说当事人有罪就有罪的,要证明他有罪就需要大量的证据,包括大量的文字证据、账单、票据来证实。可以负责任地说,胡国庆的案子是我们当年办的证据确凿的铁案。为什么胡国庆竟然在释放之后又被判为无罪,我想不明白。”赵勇俊毫不避讳地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当年认定金额就有出入

  据赵勇俊回忆,2001年11月,铁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富蕴县刑警队报案称,时任铁源公司总经理的胡国庆挪用公司投资款为自己购买住房,并指使财务人员利用假发票冲账。经过初步调查后,富蕴县刑警队以职务侵占罪对胡国庆正式立案调查,并成立了专案组。

  在侦查期间,富蕴县公安局委托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铁源公司的账目进行审核,发现铁源公司的账目混乱,有不少假账,甚至有用来抵账的白条。“我们查账的时候为了保证公正性,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铁源公司的会计、专案组干警三方一起查的账。”赵勇俊说,“为了查清账目,当时我们三次到湖南、两次去广州找时任铁源公司的财务总监宋达义了解账目情况。”

  另据一位当年参与侦办胡国庆案件的专案组成员张开光介绍,宋达义和当时铁源公司的会计翟金湘是跟随胡国庆多年的老部下,在公安机关对他们的询问过程中,宋达义、翟金湘承认多次受胡国庆的指使将其平日里从公司所借款项在账目中做平。

  翟金湘还交出了一本真实账本,上面记录了胡国庆从公司财务所有的支出和归还款项。据当年翟金湘的供述,她之所以私下里保存这个真实的账本,就是防止有一天说不清道不明。

  后经专案组侦查,认定胡国庆利用职务侵占铁源公司资金70.81万元,并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此案移交至富蕴县检察院。

  “交给检察院以后,我们心里还不踏实,怕哪里还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导致检察院不予起诉。直到检察院向富蕴县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才感觉案子办完了。”赵勇俊说。

  2003年10月21日,富蕴县检察院以胡国庆构成职务侵占罪向富蕴县法院提起公诉。但检察院公诉时将胡国庆侵占公司资金定为14.9万元,最终富蕴县法院在宣判时,认定胡国庆侵占公司资金10万元;这与公安机关最初侦查认定的70.81万元出入较大。

  在侵占金额的认定上,当年参与侦办胡国庆职务侵占案的专案组成员马彬告诉网络报记者:“当年专案组认定的70.81万元中有一笔22万元的票据,这笔款项在账面上的去向是根据一份施工合同支付给施工人乔发存、张云海的工程款,领款人为乔发存;后经调查发现,乔发存等人根本没有为铁源公司做过工程,乔发存更是否认从铁源公司领取过钱,至于领款人的签名,乔发存认定是他人所写,并要求做笔迹鉴定。

  在铁证的情况下,铁源公司的财务总监宋达义、会计翟金湘才承认,这笔22万元的票据是在胡国庆的授意下虚开的,目的是用来充抵胡国庆的一笔22万元借款。马彬认为,这笔款项无论证人、证言、物证都非常清楚明了,检察院和法院对这笔款项却都视而不见,这是他在以前工作中从未遇到过的。

  对于在认定胡国庆的侵占金额上的差异,张开光表示,当年判决下来后,专案组的相关人员也私下找过检察院问为什么起诉金额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不一样,在得到种种理由后,流传比较多的是“有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直接来电话打招呼,要求对胡国庆从轻起诉,并定下了起诉金额。”

  张开光的话,在网络报记者随后对参与当年胡国庆案起诉的富蕴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采访中得到了证实。

  “当年办胡国庆的案子,我们压力很大。县里领导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但另外一些来自更上层的领导则要求从轻处理,定罪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富蕴县检察院检察员万永回忆起当年的事略显尴尬。

  当网络报记者询问,当年打招呼的领导是否都是直接找到办案人员时,万永说:“我们的工作都是院领导直接安排的,到不了我们这一层。”

  翻案成功因相关领导“做了安排”

  得知胡国庆再审被判无罪后,万永和当年侦办胡国庆案件专案组的干警一样认为胡国庆案根本就不是错案,“之所以能被翻案再审改判无罪,那是自治区检察院、高院的一些被利益冲昏头脑的腐败分子任意践踏法律的结果。”

  “从警12年来,胡国庆的案件是我第一次遇到法院两审都判其有罪,在其服刑期满后,再审被改判无罪的。”赵勇俊说,再审判处胡国庆无罪的消息对他打击很大,判处胡国庆无罪就等于当年他和一帮战友、检察院、两审法院都办了错案,可他到现在都不知道这个错案究竟错在那里,胡国庆铁证的案子究竟凭什么被翻案。

  “胡国庆的案子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之后,由中院终审判决的。如案子办的有错,为什么没早发现?我们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一个受到处分?”一位参与当年胡国庆案件侦办的知情人说。

  胡国庆案之所以能再审并翻案,在阿勒泰公检法系统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有领导答应胡国庆可以翻案,但是有个“三不”合约:一、不上访;二、不追究原办案人员责任;三、不要求国家赔偿。

  另据知情人介绍,胡国庆案再审前,作为公诉机关的阿勒泰地区检察院曾派人前往富蕴县公安局找当年侦办此案的民警了解情况。在了解完各方情况和拿到大量证据后,阿勒泰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员表示证据确凿,一定会顶住压力,办好这个案子。可是在再审过程中,作为公诉方的阿勒泰地区检察院除了照本宣读了公诉书外,放弃了检察机关所有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事后,当被询问为什么会这么做时,阿勒泰地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表示“没有办法,上面的领导已经做了安排”。

  原判处胡国庆有罪的二审法院阿勒泰中院的法官张福生——这个案子最初的主审法官,在自己审理的案子再审被同事推翻后,面对网络报记者时,他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胡国庆的律师则认为,其当事人案件再审被判无罪,是法律公正的判决。他表示,胡国庆正在积极准备要求国家赔偿的材料。

  但据知情人透露,从2007年8月8日再审判处胡国庆无罪至今,已过去一年多了,胡国庆根本无心提请国家赔偿,而是联合一些腐败分子策划另一件庞大的工程。

  更有讽刺意味的是,阿勒泰地区的公检法系统每年年底都会进行各自系统内的综合考评,只要是受到上级批评或是办了错案的单位都不可能进入年底考评的前三名。但据知情人向网络报记者透露,2007年,富蕴县公安局、富蕴县检察院、富蕴县法院、阿勒泰中级人民法院均在各自系统评比中进入了前三名。他说:“虽然胡国庆再审被判无罪,但在公检法系统内没人认为前两审有罪判决以及公安、检察院前期办的是错案;相反都心知肚明地知道这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高官翻案。”

  对于当年的“铁案”为何变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错案,相关官员为何授意翻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应被采访者要求,文中万永、赵勇俊、张开光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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