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杰)现年45岁的李淑丽原为昌平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其违规为出租车公司“办事”,调任后收受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的轿车。近日,昌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李淑丽在担任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使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寿山公司)在司机培训考试、车辆检验等方面达到合格。
2002年10月,李淑丽被调任,在其要求下,天寿山公司的负责人(另案处理)采用按揭方式为她购买一辆价值28万余元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并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共计1.7万余元。
随后,经他人举报,李淑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单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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