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实习生李韶燕通讯员黄艳)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根据当前医疗保险发展的情况,对2001年12月起实施的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管理更显公平、更具人性化,不仅为实现广州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新《办法》在该市现行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作出了妥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安排,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的范围。
新《办法》还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办法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是以上年度该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4%、二级医院6%、三级医院10%的比例计算。由于起付金额逐年上升太快,不利于保持减负政策的稳定性,新《办法》将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2000元(退休人员按此标准的70%计算)。调整起付标准后,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总体负担由原来的38%下降至21%,下降约1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表示,新《办法》是站在市民的角度,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要求,也是健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