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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再祭反垄断大旗 梅切尔会否成为尤科斯第二

  俄罗斯的反垄断法体系

  俄罗斯反垄断法体系形成于苏联解体后的90年代。1990年颁布的《关于在商品市场中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即《反垄断法》)是俄罗斯第一部反垄断法律。

  《反垄断法》自1991年正式实施后,根据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等进行了数次修改。
199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检查经济活动的标准的变化,二是在行政垄断方面,国家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干预地方经济活动,地方管理部门不能从被管理的企业中收取费用。1998年的修改中引入了“卡特尔”概念。2000年的修改则侧重于企业合并控制方面,加强了对企业合并过程中企业资金来源的监督,着重监督哪个企业是企业合并后的法人代表,合并资金来源于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目前,立法委员会已向国家杜马提出要对《反垄断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不久将公布最新的修改法案。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俄罗斯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关于在商品市场中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为基础和核心,《保护在金融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关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反自然垄断法案》等法律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俄罗斯的《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梅切尔公司违反了俄《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冶金巨头垄断案尘埃落定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8月14日裁定,俄冶金巨头梅切尔公司操纵国内焦炭销售价格的指控成立,该集团因此被巨额罚款,同时必须“大幅度”降低对国内钢铁企业提供焦炭的价格。

  联邦反垄断局在一份声明中说,梅切尔公司歧视消费者,在焦炭市场上形成垄断,违反了俄罗斯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8月19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局长伊戈尔·阿尔杰米耶夫表示,联邦反垄断局已经结束了对焦炭市场的调查,在焦炭市场上违反竞争保护法的梅切尔矿山冶金公司将被处以收入5%的罚款,合计7.9亿卢布(约合3250万美元)。至此,在俄罗斯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冶金巨头梅切尔公司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梅切尔公司是俄最大焦炭生产商,包括它在内的三家冶金巨头的焦炭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50%,对焦炭价格的影响举足轻重。总经理伊戈尔·久津是该企业的大股东,在《福布斯》杂志的俄罗斯富豪榜中排名第12位。

  7月24日,俄罗斯总理普京在下诺夫哥罗德举行的冶金工作会议上对梅切尔公司及其大股东久津提出了严厉批评,普京认为该公司出口价格明显低于国内销售价格。

  28日,普京再次提到梅切尔公司,普京在会议上严词指责道:“我已经在上次的会议上直接指出,我们国内的某家公司(梅切尔)以低于国内几倍的价格向国外出口自己的产品。经过我们核实,该公司以1100卢布的价格向自己位于瑞士的离岸公司出售原料,而国内的价格为4100卢布,也就是说较之国内价格便宜了大约3倍。这样的行为降低了国内应缴税的价格门槛,构成了逃税,并且造成了国内原料的短缺,从而引发了冶金制品价格的上涨。”他要求联邦反垄断局和总检察院调查委员会调查梅切尔公司的价格政策。

  在俄罗斯总理普京批评俄冶金巨头梅切尔公司销售焦炭时执行国内价大幅高于出口价的做法之后,这家企业的股价出现深度下挫。7月24日当天该集团股票惨遭海外投资者的疯狂抛售,一天内暴跌近40%,市值蒸发超过50亿美元,到7月28日,公司市值已缩水一半。同时,俄罗斯其它几家大型冶金公司的股价也出现了明显下跌。

  “打压”行业垄断实为抑制通胀

  近年来,俄罗斯国内市场上冶金工业用的焦炭价格快速上涨,这不仅引发了下游企业的不满,更影响到俄罗斯钢铁市场的混乱,甚至威胁到俄罗斯经济的正常运转。而梅切尔公司正是冶金工业用焦炭过高国内售价的最大推手。俄联邦反垄断局6月11日开始调查该公司,指控梅切尔公司下属的煤炭公司非法利用在煤炭市场的主导地位。俄联邦反垄断局的专家认为,梅切尔公司以重新确定出口方向途径在俄罗斯市场人为造成个别品牌焦炭短缺,其目的是获得抬高这种原料价格(上涨到120%)的机会,以及强加给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件。

  就在普京公开批评梅切尔公司后的几天,俄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扩大到了另外两家冶金行业巨头———叶夫拉兹集团和拉斯帕德斯卡亚公司。俄联邦反垄断局近日在一份声明中说,他们正在调查叶夫拉兹集团和拉斯帕德斯卡亚公司是否滥用其在焦炭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国内市场设置高价并存在其他歧视行为。如指控成立,这两家企业将分别面临最高7000万和4000万美元的罚款。

  分析人士认为,针对上述三家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与近来俄国内钢铁价格上涨有关。今年4月,俄联邦反垄断局曾对国内炼钢企业提高管材价格进行调查。而炼钢企业则表示,管材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原材料焦炭的价格在今年前四个月上涨了80%至100%。

  的确,俄国内日益严重的通胀问题已成为普京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据俄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到7月中旬,俄国内通胀率己达到8.5%,预计年底将超过10%。在国内民众对消费品价格飞涨结果不满情绪上升的压力下,普京政府反通胀的态度也显得更加的凌厉,其所能运用的政策筹码也不断加重。

  普京在7月29日称,俄罗斯在抑制通货膨胀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手段,特别是那些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措施。俄罗斯政府对梅切尔公司的调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实施的。显然,政府希望通过“打压”行业巨头降低焦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进而缓解俄国内日益严重的通胀问题。

  梅切尔案为俄大中企业敲响警钟

  俄罗斯一些专家认为,梅切尔矿山冶金公司的情况同“尤科斯案”有相似之处,而另一些专家表示,这些问题的实质有区别。

  尽管梅切尔公司的行为受到了政府总理普京的严厉批评———普京甚至曾表示要“肃清”该公司总经理弗拉基米尔·久津的问题,但是,戈尔巴乔夫基金会专家安德烈·里亚博夫认为,政府对梅切尔公司的严厉批评不会变成“第二个尤科斯事件”,但可能恶化大型公司同政府的相互关系。他表示,将此事同“尤科斯案”相比未必合适。

  俄罗斯工业家企业家联盟副主席伊戈尔·尤尔根斯认为,“有人把梅切尔公司事件与尤克斯事件相提并论是不得体的,因为其中没有政治因素。”

  而专家德米特里·奥列什金则认为“尤科斯案”同“梅切尔案”有相似之处。他说:“毫无疑问,在某种意义上,这(对梅切尔的批评)是尤科斯事件的继续。

  对于外界的种种猜测,俄罗斯第一副总理伊戈尔·舒瓦洛夫表示,因价格政策问题面临调查的梅切尔矿山冶金公司不会重蹈尤科斯公司破产的命运。舒瓦洛夫说:“我认为,梅切尔公司不会重蹈尤科斯的命运。任何可能性都不能排除,但这是可能性最小的方案。”

  他表示,可能性最大的方案是梅切尔公司正常同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一切都将通过正常程序解决。

  另外,俄罗斯总统助理阿尔卡季·德沃尔科维奇也于近日表示,“俄罗斯所有公司都应该从梅切尔公司事件中吸取教训,因为政府希望所有公司,不仅包括梅切尔公司,也包括整个俄罗斯市场和任何一家大中型公司,都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在市场上文明经营。”

  他说,居民手中掌握有大量金融市场股票和其它工具,因此对这一领域需要认真对待。对普通公民来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将自己的积蓄都投入到了各种股票和债券中,公司的任何行为都将影响股票行市。因此,企业的所有行动都应该在规定的立法框架下进行。

  为了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企业,使每个企业都能文明经营。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俄罗斯已经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一些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俄罗斯领导层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这种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从俄罗斯对这起涉嫌操纵价格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和处理一案,可以看出俄对经济领域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继“尤科斯案”之后,梅切尔公司一案再一次表明俄罗斯的反垄断战略,即对那些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的市场行为会受到政府更为严格的管制。

  从俄前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的“尤科斯案”到眼下的“梅切尔案”,俄罗斯众多利益集团的垄断经营已成为经济的大碍。“垄断”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孳生了腐败,阻碍了新科技的发展应用,削弱了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和许多国家一样,俄罗斯的能源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如果不是通过竞争来扩展市场,提高效益,而是力图控制价格,扩大权利,排挤对手来谋取企业利益。其结果,虽使他们一时称霸了国内市场,却变为竞争中的懦夫。垄断不仅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危害了企业自身。遏止垄断,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正是普京政府振兴俄罗斯经济的必由之路。

  梅切尔公司是俄最大焦炭生产商,包括它在内的三家冶金巨头的焦炭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对焦炭价格的影响举足轻重。总经理伊戈尔·久津是该企业的大股东,在《福布斯》杂志的俄罗斯富豪榜中排名第12位。

  梅切尔案大事记

  6月11日因梅切尔公司所生产的冶金工业用焦炭过高的国内售价,联邦反垄断局开始调查该公司。

  7月24日普京在下诺夫哥罗德召开的冶金会议上批评梅切尔公司以低于国内一倍的价格向境外出售原料。

  7月30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宣布,对Raspadskaya煤炭公司和Evraz公司提出反垄断调查。

  8月14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认定梅切尔集团公司违反了联邦《竞争保护法》第10条。

  8月19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宣布,在焦炭市场上违反竞争保护法的梅切尔矿山冶金公司将被处以收入5%的罚款,合计7.9亿卢布。

  俄反垄断战略的启示

  俄罗斯《反垄断法》自1991年实施,已走过17年不平凡的路程。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完善,日趋成熟,对俄罗斯经济的指导意义日渐明显。和俄罗斯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状态和市场行为表现出很多不成熟性,且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注意研究俄罗斯一些反垄断的重要案例和经验教训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首先,“垄断”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孳生了腐败,阻碍了新科技的发展应用,削弱了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减少腐败,但这种竞争,既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也不能从反垄断理想化的愿望出发。这种竞争是一种既有竞争又有一定规范的“有效竞争”,企业既能靠自身实力以竞争促进发展,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社会资源又能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巨大浪费。反垄断的目的定位于维护社会有效竞争,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

  其次,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某些过去属于垄断的领域,现在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对那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许多过去属于垄断的领域,现在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世界各国都在逐渐放开对电信业的管制,允许自由竞争。对那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

  第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俄罗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依法建立了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由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保证反垄断法能够得到严格和统一的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方式主要是形式调查权和起诉权,处罚权则由法院通过判决行使。政府部门制定竞争政策,通过议会法律修订程序,使之成为法律。

  当俄罗斯正在实施新一轮的反垄断战略的时候,非常巧合的是我国也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反垄断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其实施核心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而更为关键的则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田晓军)

  国际随笔

  “反垄断”前传:多米诺骨牌,从石油王国开始

  20多年前,当我们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那时的学生们从教科书中知道了一个西洋词汇,名叫“垄断”。当时,它给人们的感觉是遥远。20多年后,当我们的改革已经硕果累累,当年的学生也从抽象的教科书中走进了具象的现实世界,这时又不断听到一个新的派生词汇,叫做“反垄断”。这一回,它给人们的感觉是———近在眼前。

  20年有时很短,放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过是一个微乎其微的时间节点。20年有时也很长,尤其是当你把它放在某段特定历史的显微镜下,它的作用甚至足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某些进程。这其中,就比如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所受到的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它最终导致了这个盛极一时的商业帝国遭到分拆,而这一案例不仅在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历史上写下了重重的一笔,而且也从此开启了世界近百年反垄断行动的多米诺效应。

  今天,当“反垄断”几乎已经成为这个商业至上时代的一个“非典型”标志时,我们不妨再回头翻看一下当年那桩轰动全美的“反垄断”第一案。

  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在美国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至此,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宣告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而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很快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部《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因它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史称《谢尔曼法》,而这部法律便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

  随着《谢尔曼法》的出台,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在名义上宣布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此后,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凡。而随着《谢尔曼法》的出台,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美国政府在利用《谢尔曼法》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之后,又先后将反垄断的矛头指向了美国烟草公司、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名噪一时的大托拉斯。尤其是在近十年来,对微软公司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反垄断指控,令这座商业帝国疲于应对各种官司。1999年,美国又发起了首例针对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在历时5年后,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该企业从此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在欧洲,针对反垄断的“斗争”也从未停息。1957年,德国通过了该国的首部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以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这被视作是现代欧洲国家在反垄断过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而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凌驾于各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而欧盟参与调查的最为典型的一个反垄断案例,当属1997年的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事件。当时,正是欧盟的介入,并继而引发了一场欧盟与美国竞争监管当局的冲突,才使得这场“空霸兼并大战”引起全世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在亚洲,反垄断的步伐虽然有些滞后,但作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在二战后也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凭借此法日本政府成功拆分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此后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另外,几乎在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的同时,据媒体报道,亚洲另一大发展中国家印度也计划在未来数月内开始实施严厉的新反垄断法。

  如今,距离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出台,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而在这百年中,全世界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已经超过了80个,受到声讨和制裁的垄断企业更是难以计数。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无疑已经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而扫清一切经济活动中一家独大的垄断行为,为构建世界的经济新秩序创造一种公平的竞争文化,便是人们的共同目标之一。(南岸)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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