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日电 张明刚、吴琉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较大幅度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
据了解,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是在1988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同时设立的。
其标准是,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中央军委对被誉为一代开国功臣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和特别褒奖,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这次对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对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对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荣誉金的发放办法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