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委员把同学打成九级伤残
打人学生家长与校方被判共同赔偿
本报曲阜9月2日热线消息 两名初中学生课间操时产生纠纷,互相厮打,致使一位学生骨折。近日曲阜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判决校方与伤人学生的家长赔偿3万余元。
小张是曲阜市某镇中学的初中生,在班上任体育委员。今年5月份,在一次课间操时,在班主任未跟操的情况下,本班同学小鲁与旁边同学嬉闹。小张作为体育委员上前制止,由于动脚踢了小鲁,两人发生口角,在场同学及时劝开,未发生厮打。
做完操后,小张回教室,在走道与小鲁相遇,两人再度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体型矮小的小鲁被摔倒在地,左上肢多处发生骨折。小鲁当即被同学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身体所受的伤已构成九级伤残。8月初,小鲁家长以学校和小张为共同被告,向曲阜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曲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班干部,在同学不服从管理时,采用踢打人的办法加以制止,致使产生纠纷,导致小鲁受伤,过错明显,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张作为未成年,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在组织学生上课间操时,该班班主任未按规定跟操,以致学生发生纠纷厮打,导致受伤,管理失责,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鲁因不遵守纪律导致纠纷发生,并与小张互相厮打,造成自身受伤,亦负有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小张与学校共同赔偿小鲁残疾补偿金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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