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已制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下发《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将改变目前部分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年金差距过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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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意见》指出,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意见》指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具体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缴费在规定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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