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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初试“反家暴保护令” 反家暴亟待立法

  无锡法院初试“反家暴保护令”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自无锡

   8月6日,王贵芬收到了一份民事裁定,她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来3个月内,丈夫刘刚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对于王贵芬来说,这是“保护令”,对于刘刚来说则是“禁令”。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

  它将对人身的司法保护延伸至诉讼全过程,是将以往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仅有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的最新尝试。

  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王贵芬没有想到中国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在她身上发挥效力的,也没有想到这份裁定会改变她的生活。

  十几年前,王贵芬和刘刚结婚,遭到了丈夫家里的反对,因为王贵芬是外地人。为此,刘刚和父母的关系曾一度十分紧张。然而他们不顾家人反对、力争得来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刘刚难忍妻子的啰嗦,“因家庭琐事”而提出离婚,调解之后,王贵芬最后同意离婚。

  离婚不久,两人在亲戚朋友的劝解下复婚,并且生了一个女儿。女儿的出生没有给这个本有裂痕的家庭带来欢声笑语,两口子的冲突越来越多。

  王贵芬哽咽着说:“开始我们就是拌嘴,后来他动不动就对我拳打脚踢,最后拿着木棍朝我身上抡,三天两头地打我。”王贵芬身上的淤青一片连着一片,旧伤未去新伤又起。

  对殴打王贵芬的事实,刘刚并不否认。他说,他们在吵架时,王贵芬提到他曾经坐牢的历史,“揭了伤疤”,情急之下,便对王拳脚相加。

  王贵芬觉得日子没法过了,经济拮据让伤痕累累的婚姻雪上加霜。“我在外面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他什么工作都没有,还在外面乱找女人。”而这些也正是她和刘刚发生冲突的诱因。

  这一次,王贵芬提出离婚,她不想再过担惊受怕的日子,当地妇联曾出面调解,刘刚还是不同意离婚。

  7月22日,王贵芬向崇安区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贵芬提供了她被殴打的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主动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请求法院禁止刘刚继续施暴。

  此案的审判员说,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造成当事人举证难,以及受害人要求分手可能造成家庭暴力升级的特点,8月6日,法院慎重作出了裁定。

  这个裁定让崇安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该院副院长傅俊平说:“签署裁定的当天,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毕竟这个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次。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我们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由于裁定的文本格式没有前例可借鉴,这纸裁定的格式也经历了一番历练。最初的文本是由该案审判员起草的。起草完了以后,法院又作了多次修改,最后由分管院长签发。

  这纸裁定对于崇安区法院来说有着重大意义,它可以算是我国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王贵芬而言,保护令也让她的生活有了新的开始。裁定下达以后,刘刚没有再打骂她,但她还是坚持离婚。8月18日,双方再次调解离婚。

  办案“秘籍”

  催生这份保护令的是一份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该指南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今年5月起进行试点。一年后,在综合实践反馈意见后,《审理指南》有望成为专门针对婚姻家暴案件的正规司法解释。

  这份《审理指南》被基层法院认为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办案秘籍”。但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能适用这个秘籍。全国只有9个基层法院试点推行应用《审理指南》,崇安区法院是其中之一。

  原崇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邹岩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受害者此后没有再遭到殴打。”因为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不履行裁定者作了后果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对包括《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内的《司法指南》丛书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指南》中,有一些在立法、司法解释中暂不宜采纳的内容可能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体现了它的前瞻性和试验性。这些内容在经过一些法院一段时间的试点实施后,可以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素材。”

  目前,《审理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可以在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论证的依据和素材。

  《审理指南》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告诉记者:《审理指南》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只是从性别平等视角进行了解读,使现行法律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能有一本专业的资源手册,帮助其做好法律规则、性别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分配正义的质量,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执行副主任李莹律师表示,《审理指南》在诸多方面都有突破,例如人身安全保护、财产的分割、证据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界定等方面。

  李莹特别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多年从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她,曾积极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中国的实施,但“困难重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审理指南》把保护令的理念和精神本土化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提出,我国虽然没有保护令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各级法院应当探索用民事裁定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案件中公权力的作用

  看着自己多年推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审理指南》中得以实现,李莹甚是兴奋,她认为《审理指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但她也有几分担忧:“虽然《审理指南》规定的比较到位,但据我了解有些法院是应用了《审理指南》,但达到的效果却与《审理指南》的精神相悖。这是因为,法官没有对家庭暴力、性别平等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法学,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性别平等理论等知识,属于跨学科专业范畴。按照《审理指南》,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尽可能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尽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过家庭暴力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

  崇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邹岩告诉记者,他们参考《审理指南》的内容,专门成立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由审判长、一名审判员还有一位来自妇联的陪审员”组成。审判人员还曾去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过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实际操作中,凡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就由家庭暴力合议庭分管,审判员也会根据案件情况,告知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应用《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

  但推行《审理指南》并非一帆风顺,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王贵芬那样的勇气去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很多受害人不敢申请,还有一个开始说申请,但最后还是打了退堂鼓。”邹岩表示,她们害怕申请了以后,施暴方会加重暴力,另外就是很少有人知道《审理指南》,对它并不了解。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邹岩告诉记者:“法院把这个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双方,并监督裁定的执行。法院将裁定抄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按照《审理指南》,公安机关如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此前,公安机关对些并不了解。“我们和公安机关沟通这个事情,告诉他们《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和精神。”邹岩表示,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就指南的实施方面,最好有一个关于高法、公安部、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实施机制。”

  近日,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不仅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反家暴亟待立法

  据了解,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按照《审理指南》 家庭暴力的分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外,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有专家表示,按此界定,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恐怕会更高。

  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指南》、七部委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还有一些地方推出了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专项服务,设立了救助站等。

  即便如此,中国的反家庭暴力进展依然显得步履艰难。

  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并不强。

  李莹律师一直主张反家庭暴力立法。“通过立法建立起可操作性的救济渠道,拓宽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及对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在今年的两会上,四川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其实,早在2003年两会上,妇女代表们就建议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

  此外,李莹认为执法上存在的问题,让反家庭暴力陷入困境。“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够,还认为是家务纠纷,是私事,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人权问题。因此在处理的时候不是很积极。”

  同时,李莹认为,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判决尺度差异极大。“以暴制暴的杀父案最为典型,这类案件的判决尺度从死刑到判三缓五不等。各地法院对家庭暴力认识相差这么大,法律的权威性在哪里?”李莹表示,执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于提高。

  (注:文中王贵芬、刘刚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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