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推政府改革:下放38类核心权力
特约记者 关月 武汉报道
9月5日,武汉市编办召开了一个区编办主任会议,会议重点讨论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武发[2008]17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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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了解到,头一天,即9月4日,武汉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同上述《意见》一样,如何下放一批核心权力到区,成为这次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
作为《武汉城市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重点内容之一,武汉开始在政府改革方面迈开大步。据武汉市政府一位处长透露,接下来,武汉市政府将把大量原本属于市级政府的规划、土地、建设以及工商、教育、卫生、环保等38类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区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武汉市常务副市长袁善腊表示,为了使得这项改革能够顺利推行,武汉市政府确定了“能放的一律放,可放可不放的一律不放,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一般不能放,但从武汉的实际出发,放了有利于发展的,也采取变通方法积极探索”的原则。
下放核心权力
记者手头的《意见》显示,武汉下放的这些权力,均是炙手可热的“核心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包括:规划权。武汉规定,除涉及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中心城区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预审,并报市规划局核准。
征地拆迁权和土地储备权。中心城区成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辖区内全部征地拆迁事务。在各中心城区开展土地收购拆迁整理试点,试点项目的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市与区按五五分成,分成部分应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配套。
扩大项目核准权。外商投资项目,区核准权限扩大到1亿美元以下。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过去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扩大建设项目管理权20层以下、10万平方米以下、深基坑6米以下的住宅小区,60米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24米跨度以下的工业建筑、厂房建设的建设管理交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范围内的二次装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各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所在区负责立项审批、投资建设和监督管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下放了财权。武汉规定,要适当下放部分市级收入。调整市与中心城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区分成比例,适当向区倾斜。以2007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市区按4∶6分成。
而不仅如此,根据“能下放的一律放”,袁善腊表示:“比如在下放市级收入方面,我们的做法更为超前。在工商登记管理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方面,有些属于省委托市里审批的权限,我们也转委托到区里审批。”
政府改革迈大步
据了解,为了推行这项改革,从5月份开始,武汉市委书记杨松、市长阮成发等先后亲自率队赴天津、深圳、广州考察。武汉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也组成一个《意见》起草专班。并到该市各区进行大量调研。
这些权力的下放,是市委、市政府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出的决定。袁善腊表示,最近几年,武汉市区域经济虽然实力在增强,但总体发展仍滞后,市、区责权利不对等。“市委、市政府希望此次简政放权能调动各区发展积极性,推动全市跨越发展。”
袁善腊指出,目前,审批权限过分集中于市直各部门,致使审批事项多,程序复杂。这次放权,也是为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民。
而对于一些各界关注的焦点权力,如“规划权”,武汉也决定下放。
由于规划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调城乡规划要集中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擅自下放。“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增强区级发展活力,我们仍然在借鉴天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规划权限下放的问题。”袁善腊介绍。
武汉市阮成发说,市给区发展权,各区承担更多责任,市一级也将给更多财权到区,鼓励他们发展。
据了解,为了更加理顺这场改革,接下来,武汉还将推动各区向其所辖下级单位,如街道、乡镇下放相关核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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