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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夜遇车祸难破案 目击证人索10万重谢费(图)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在证人明知案情而不履行作证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上,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此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北京金朔律师事务所林峰

  要10万感谢费涉嫌敲诈

  林峰律师就此事发表观点时认为,小亮等人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首先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按照法律精神,任何公民都应该有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因为金钱的原因而放弃这种义务是不应该的。

  其次,假设小亮等人确实是当晚的目击证人,就有法律上作证的义务。

  而从2000元的感谢费开始,他们不停地把费用一直加到10万元,已经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依法应该对他们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韩一村

  公民不作证不能强制

  接受记者采访时,韩一村律师则对林峰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认为,既然王浩曾经做出过“重谢”的承诺,就应该有“重谢”的内容。

  “重谢”是什么标准应该由他们双方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承诺合同的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责任,小亮等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上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当公民不履行这个义务时,公权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从其他渠道想办法,不应该对小亮等人采取刑事手段,否则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新闻延伸

  国外证人多享有缄默权

  记者翻阅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刑事法律后发现,西方国家在对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上,大多以“人权第一”为由,严格立法规定并保护了证人的缄默权。

  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证人不想作证时,公权机关是无权进行强制作证的。

  此外,个别西方国家的公诉机关或者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了让重大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大多许诺了优厚的经济条件和其他诱人的承诺。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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