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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发通知书执法”怎能把住安全生产关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题:“发通知书执法”怎能把住安全生产关

  记者 杨进欣

  截至12日17时,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178人遇难,35人受伤。调查表明,新塔矿业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是造成这起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地方安监部门执法不力也难辞其咎。


  在这起今年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安全事故发生前,当地安监部门给企业下过整改通知书,但企业置若罔闻,继续违规操作。对此,安监部门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严格执法。可以说,安监部门“姑息养奸”,是造成这次恶性事故的重要原因。

  企业拒不执行安监整改意见,不能成为安监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政府是安全监管的主体。国家和人民把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交给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就有责任把好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光明正大地用好、用到位。任何一个环节疏忽懈怠乃至失职渎职,都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再好的法律和制度,没有人严格执行,都只是一纸空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如果安监部门不硬气,怕得罪人,甚至有人和不法企业沆瀣一气,结成利益同盟,企业自然不买监督的账,发生事故只是迟早的问题。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后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问题,以往就有不少,靠发整改通知书执法,成了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种普遍做法。为什么在一起起事故的责任人受到处理后,类似的重大隐患排除不了,总有安监人员宁愿失职后接受责任追究,也不愿触犯违法企业,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答案应当很简单:事后受追究的损失远比严格执法触犯企业的要小,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一起尾矿事故,竟然造成178人遇难,怎能不令人惊愕和痛心!如果安全监管部门靠发整改通知书执法的行为不彻底纠正,安全生产又怎能落实到位?如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罚达不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责任追究还有什么用?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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