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9月23日消息(记者陈定川)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获悉,福建省建设部门将细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房屋拆迁、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都将细化到每一档处罚标准。今后,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相关责任人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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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已制订完毕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细化了包括建筑质量安全、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市场资格资质以及建筑市场专项整治等领域的124项行政处罚事项。
房屋拆迁方面,《讨论稿》明确,拆迁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如果属于初次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危害后果轻微的(三种方式任有一种)从轻情节,建设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一般情节,建设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7.5万元罚款;从重情节,主要包括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供气等超过24小时的等情节,建设部门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除了不同额度的罚款外,有关部门都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各项行政权方面,如房地产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的,建设部门根据情节的不同细化为三种性质-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的标准从没收预付款到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不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额度分为5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3个标准,且每个标准都有详细的参考标准。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