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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存活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可获200扶助金

  独生子女亡可月领400元

  符合条件的父母每人每月获200元扶助金9月28日前需向社区居委会申报

  本报讯(记者张子渊许晶)从今年9月19日起,北京市计生委对无存活独生子女的家庭进行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别扶助,凡满足条件的家庭可到社区居委会登记申报,夫妻双方每月合计可领400元。

  今天上午,记者在朝阳区紫萝园社区看到,通告栏内张贴着关于《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上称,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9月28日前向社区居委会申报,领取扶助金。

  记者从北京市计生委了解到,特别扶助是为了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进行的扶助。

  凡有本市户口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以及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无存活子女的,以上条件同时满足即可享受特别扶助政策,并向社区申报。

  申报后社区街道将逐级对申报家庭进行审查公示,确定申报家庭的情况属实后,办理相关扶助手续,预计在今年底前每人每月将发200元扶助金。

  对于因丧偶、离异造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才可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以辅助对象的死亡和重新生育收养子女为止。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申请特别扶助需备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的证明

  此外,1992年4月1日前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即公安部门的入户证明;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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