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6日电(记者丁国元)在一家停车场工作10年的农民工老吴今天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企业让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据了解,自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该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前来咨询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人明显增加。
法律援助中心正在接待老吴的郭兴昌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后,由于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使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就拿老吴的案子来说,老吴所在企业与老吴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而后来加盖的是其他企业的公章,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这属于虚假派遣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一家商贸公司任店长的小马来投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不能确定的问题。郭兴昌律师明确告诉小马,企业这种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小马可通过劳动仲裁争取自己的权益。
郭律师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非常及时,解决了目前办案中不少法律难点,更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个渐进的过程,从劳动者咨询反映的情况来看,《条例》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