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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 代表争议多

  消费者有权申请启动缺陷产品调查程序

  本报记者 万静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提速。9月24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举办。

  此次听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亮点很多,如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但争议也很多,在缺陷调查中是否应让消费者参与,就是一个焦点话题。

  缺陷调查形式独缺消费者

  “如果质检部门不组织或者拖延组织调查怎么办?”来自陕西的消费者听证代表房立刚律师说出了大多数消费者心目中的疑虑。

  据记者了解,此次《条例》对启动缺陷调查程序只规定了两种调查形式:即生产者开展的调查和质检部门组织的调查。对此,听证会上有很多消费者代表提出了异议,表示消费者也应有权申请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房立刚律师向记者阐述道,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缺陷调查”是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的第一道程序,只有进行了“缺陷调查”,确认了缺陷产品的存在,才能实施进一步的“召回”。可见,“缺陷调查”是整个召回机制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它,召回就进行不了,潜在的危险就继续存在。因此启动缺陷调查程序是举足轻重的第一步。

  但是,有权启动这个第一步的只有“生产者”和“质检机构”两个主体,那这两个主体不启动怎么办?《条例》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消费者作为“召回”这项制度设计中要被保护的对象,只能等待。

  房立刚律师认为,消费者做为市场中最直接的参与者,产品最直接的使用者,最能感知产品的优劣、缺陷的大小,他们最有发言权。

  消费者代表、北京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关于缺陷调查部分,由于市场经济千变万化,执法机关常规执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商品质量瑕疵或者潜在瑕疵,消费者和社会科研机构、团体等永远是商品的使用者、感受者、受害者,一些产品的缺陷和危害也往往是消费者或者科研机构、团体等渠道最先发现的。因此缺陷产品的调查应当高度关注消费者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然而也有质疑和反对的观点。来自江苏地方质监部门的消费者听证代表陈永广就表示,他不是十分赞同让消费者参与缺陷调查启动程序。因为缺陷调查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消费者应当相信依照规范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所做出的调查结论。如同法医鉴定、医疗鉴定一样。消费者如果参加,必然会具有倾向性,也不利于具体事件的处理。当然,专家委员会的运作过程可以接受监督。

  另外,产品召回过程中的缺陷调查并不涉及个案的民事处理。当重复出现某一类问题时或可能存在批次性问题时才会有召回的可能性。个案有缺陷认定的产品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召回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消费者代表、或者消费者是否愿意参加调查也将是个问题。

  消费者申请机制有利执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听证代表之所以坚持在启动缺陷调查程序中让消费者有发言权,就是基于前不久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

  房立刚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三鹿事件”中,不难发现,按条例规定的所谓启动召回的主体,都发生了推诿、拖延等懈怠的情况。例如,三鹿集团8月2日才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奶粉问题”,早在2007年12月份,就有消费者向三鹿厂家、质检部门投诉,可三鹿集团一直试图隐瞒真相,并没有启动主动召回程序,质检部门也只是在三鹿被全国媒体揭露、声讨后,才责令其采取召回措施的。因此他建议,《条例》应该明确消费者拥有这一权利。

  而董正伟代表则更系统地提出,《条例》应该增加一条:即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销售中的商品存在缺陷或潜在社会危害风险的,都有权利向生产经营者、质检部门等投诉、举报、建议调查,生产经营者和质检部门不得拒绝推诿。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产品缺陷投诉、调查建议不作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他还建议,《条例》还要明确规定,缺陷调查的争议增加,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引发的质检部门产品缺陷调查评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质检部门对举报人的产品缺陷投诉和建议,在60日内不告知处理结果或意见的,举报人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董正伟还注意到,《条例》第四十一条救济程序只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救济程序,没有规定消费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这不利于监督产品召回的执法活动。为此他建议《条例》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建议进行产品缺陷调查、确认评估、召回的,对质检部门的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认定或者责令召回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他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人监督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积极性、有效性,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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