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记者杜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煤矿企业使用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这位负责人说,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此外,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
井下炸药贮量不得超过3天需求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