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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在手农民工讨薪依旧难

  10月6日一大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将为一起案件中的农民工办理诉讼委托代理手续,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一天是农民们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后一天了。

  案子的起因是,因工资被拖欠,118名员工向所在的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经过仲裁,他们拿到了总额500多万元(包括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的裁决书。

  但是,裁决书尚未生效,公司就已放出话来,要去法院起诉。

  曾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农民工法援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说,本来大家认为裁决结果还可以接受,但听说对方可能已经起诉了,为了争取主动,他们也准备就此次裁决没有解决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等问题提起诉讼,而起诉材料在国庆节前就准备好了。

  “没有期限的诺言”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3月到现在,这118名员工都没拿到工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为了节省开支,在7月份公司停产后回了老家,将自己的官司委托给了几位代表。

  34岁的杨成就是农民工们选出的代表之一。身为公司生产部工段长的他在奔波了将近两个月后,已经感觉有些“耗不起”。

  杨成和爱人以及两个孩子一起租住在卢沟桥附近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房子里。“我们一家人在北京每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就得1000多元”。已经为这家公司工作了13年的杨成工资高于普通农民工,有2000多元,可将近半年的工资拖欠使他几乎花光了这些年的积蓄。

  3月份之前,公司也曾拖欠过工资,但后来又陆续补发了,所以杨成他们一直对公司心存期望。但到了4月,有些工资只有1000元左右的农民工就感觉到手头吃紧了。“当时我们找公司反映了一次,公司承诺7月份一定把钱交给工人。谁知到了7月,公司又说没钱,我们全傻眼了。”杨成说,他们被老板“忽悠”了。

  这118名员工中,除了81名农民工外,还有27人是在公司行政部、技术部、预算部等岗位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这几个月我们一直没有经济来源,像我还在哺乳期,孩子的奶粉、我们的房租都需要钱。”行政部的黄小玲说,没发工资期间,他们为公司办事所花的手机费、交通费等还都是自己垫付的,而现在公司连这些钱都不给报销。

  黄小玲告诉记者,7月中旬时,一些管理人员知道公司收回了一部分工程款,但公司还是说没钱。“公司给了我们一个没有期限承诺:"公司什么时候能拿到钱什么时候发"。”

  预算部一位工作人员一再要求记者隐去他的姓名,因为他“还要在这行混”。他告诉记者,从7月22日停产放假开始,公司把库里的废料能卖的都卖了,又把加工车间的设备以及办公楼层全部抵了账。除了外面一些没有追回的款项,公司基本上成了一个空壳。

  “当时我们都急了。”看到公司的做法,已经“断粮”将近半年的工人们感到越来越不安。

  直到这时,他们才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尝尽程序复杂的滋味

  然而,“告状”一开始,黄小玲他们就尝到了法律程序复杂的滋味。

  7月15日,黄小玲他们二十几个人去了公司注册地———丰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但那里的人说,因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海淀区,所以应该去海淀监察。

  7月16日,他们又去了海淀监察。监察人员给公司打了电话,公司说没钱。于是,监察人员建议他们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说,这案子要想快,最好还是去市里的监察部门。

  市监察部门跟公司联系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他们只好又回到了仲裁委,正式提起了申诉。

  生产部的81名农民工则是在7月21日才去申请劳动仲裁的。然而,对法律程序懂得不多的农民工们对下一步该怎么做也发起了愁。后来,公司生产部的质量主管赵立红在网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信息。咨询之后,工作站承诺为他们提供无偿援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们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500多万元。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这些案子并在一起,集中处理118名员工的欠薪案。

  “公司本身的劳动合同条款就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杨成翻开一份劳动合同书指给记者看:合同上写明,这位员工的月工资是1800元。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加班费应该按1800元的基数来计算,而公司却在另一条标明“乙方加班工资基数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员工不接受这一条就只能辞职。”杨成说,他们为了保住工作,只好签了这份明显吃亏的合同。

  庆幸的是,正是这份让他们吃了亏的合同“救”了他们。时福茂告诉记者,这一百多人绝大多数有合同,而且他们手里的其他证据像考勤记录、欠条等也很充分,这使得他们打赢官司的胜算很大。

  时福茂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要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几天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列出了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13种情形,杨成他们的情况包括在内。“应该说,这些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好处。”时福茂说。

  劳动合同法仍有模糊之处

  尽管如此,时福茂在替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模糊点。“就像工资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拖欠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时福茂说,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一般都会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维权,而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至于劳动者在选择仲裁或法院之后,还能不能以及如何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听说案子可能上诉到法院,这样一来被拖欠了半年的工资就更不知道何时能到手了,杨成有些想退却,“必须重新找份工作了,家里的孩子得上学吃饭呀。”

  本报北京10月5日讯

  调查札记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杨成他们在仲裁阶段并没有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的内容。据赵立红说,他们当初觉得能把血汗钱要回来就不错了,所以很多人都把社会保险这块放弃了。而且,劳动仲裁委明确说了,不受理社会保险这一块。

  采访中,农民工们告诉记者,现在法律是很保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得落到实处才能算得上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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