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员节假日难拿到加班费 本报记者 张俊其 摄 |
本报讯(记者 王琅 陈敬儒) 国庆七天长假,对于平时辛苦劳作的上班族来说,是一个休息的好时机。但是,有些人因工作需要,不得不放弃休息,在工作岗位上加班,唯一能让他们得以慰藉的是高于平时工资2到3倍的加班费。然而,记者昨日走访发现,仍有相当节假日上班族没有拿到法定加班费,尤其是服务性行业,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一些用人单位则以“过节费”或补休的方式代替了加班费,而比较高明的用人单位早就专门聘请了“假期工”,以备放假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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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 只发100元“过节费”
小蔡是海口市海甸岛三西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从9月29日开始到昨天,他一直在上班。他说,国庆节期间,来餐馆吃饭的客人非常多,这两天他和同事全体上阵,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他说,餐馆的规定是,每人补助100元。据记者了解,小蔡每个月工资800元,如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计算,小蔡的加班工资应该是200多元(不包括两天公休日的加班工资)。小蔡说,有份工作已经很不错了,除非不想干了才会找老板要加班费。
对小蔡来说,他至少领到了100元加班费,而对一些规模较小的餐馆服务员来说,加班费对他们来说则是奢望。记者走访了板桥路上的几家小餐馆,一问到国庆节的加班费,服务员们大都避而不谈。一位来自临高的服务员告诉记者,她当了一年的服务员,从来没有拿过节假日加班费。
员工 不敢和老板较真
吴小姐是海秀路一家机票销售公司的营业员。她告诉记者,她们公司10月1日、2日、3日加班的员工是有加班费的,但不是按日工资的3倍发,在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上班的员工就没有加班费了。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四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以吴小姐每月1200元的工资计算,该机票销售公司要多支付给吴小姐每天150元的加班费。“老板不给,谁敢要啊?”吴小姐告诉记者,这是公司的规定,再加上行业内大部分公司的都采用这样的做法。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一般的劳动者的想法都是“除非你不想要这份工了,才敢和老板较真”。为了区区几天的加班费,而胆敢和单位叫板的职工几乎是“绝无仅有”。
人劳部门 不给加班工资可举报
依据2008年国务院部分节假日安排的规定:国庆节放假时间为9月29日~10月5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且不能采取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其余4天(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工资报酬。
省人劳厅一位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虽然各级劳动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检查、监督力度,加班不付加班费的现象有所改观,但变相不支付加班费或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此,劳动部门人员提醒,以往发现一些单位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而安排调休,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因此,如果假期加班未领到加班费,您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为举报者保密。
作者: 王琅 陈敬儒 责任编辑: 霍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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