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由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正式实施,全国机动车所有人从此可以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事实上,这并不是个性化车牌的开端,而只是个性化车牌的回归。6年前,那场沸沸扬扬而又异常短暂的个性化车牌号码运动,我们依然记忆犹新。
与之相比,今天的自编自选车牌号码规则有了不少限制,而不再有当年那种毫无顾忌的自由。但应肯定的是,这种有限制的自编自选车牌号码制度,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用6年时间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自编自选车牌号码规则,虽然显得有些缓慢,但倘若纯粹是出于一种慎重的考虑,特别是在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尝试之后,也是可以理解的。总之,有关方面能够成功走出“开盖子与捂盖子”的治乱循环,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经验。
自编自选车牌号码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不容易侵犯到公共利益的权利。因为车牌号码不是公共资源,只是一个天然存在而且取之不竭的数字与字母的组合,它的生成不需要政府部门投入一分钱。因此,它本身就应该属于每一个人。以前只是为了管理方便,有关部门将之据为己有,甚至被一些人用于牟取私利。
车牌号码在几种情况下可能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侵害:一是别人已经拥有的车牌,后来者重复使用;二是一些不利于辨认的车牌号码,被坏人肇事后用来逃逸;三是一些“很黄很暴力”或者有违良俗的号码;四是可能会对别人造成误解或者可能侵犯他人利益的车牌,比如政府机构、企业单位、团体组织等的名称。
在以上几种情况之外,其它车牌号码应该都是可以自编自选的。6年前的教训在于,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而6年之后的成功恰恰在于,让自编自选车牌号码具有了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但笔者认为,这还不是最优选择,因为个性化车牌的“个性”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我想,这应该是一个继续追求的目标。
从自编自选车牌号码扩大到政府善治,其经验在于:首先,公权应该始终对私权心存敬畏,应尽最大可能赋予民众更为完整的权利;其次,即使是最为善意的政策,在出台之前也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不能过于仓促,以致造成局面失控;再次,出现问题应该及时修补,而不应用简单的二分法给一次不成功的尝试判死刑;最后,善治应循序渐进,既不能毫无准备地仓促实施,也不必非得等到有万全之策时才出台,可在一开始时规定较多限制,然后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减少,一步步走向完美。